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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界以及“价值主体”
优先性的思考,我们就可以自觉到:“认知主体”
或“思维主体”
并不等于“主体性”
的全部内涵,剥离上述“思维主体”
独断和狭隘的内容,“主体性”
的另一维度,即“价值主体”
仍然有其不可解构的真实内涵。
我们完全可以在消解“认知主体”
或“思维主体”
的独断性和无根性的同时,为“主体性”
的重要方面,即“价值主体”
的合法性提供有力的辩护。
这里所说“价值主体”
,所强调的并不是人作为形而上学实体的绝对和终极的中心地位,而是强调人不能还原为抽象权威和外在力量的自由与独立价值。
对此,卢克斯用四个概念或原则概括了这一自由和独立价值的内涵。
首先是人的尊严,即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和内在的价值和尊严。
如果说在中世纪个人轻易地成为敬献在抽象的共同体之前的祭品和牺牲品,那么,现代社会则要求在任何时候都把人视为目的,而不能把人看作手段。
其次是人的自主性,即个人应该摆脱外在的强制力量的控制,成为自己思想和行动负责的主体。
再次是个人私人生活免于强制的自由。
如果说在中世纪和前现代社会,公共权力对个人私人生活的随意侵害是不受谴责的“正常行为”
,但在现代社会,个人私人生活有着任何外在力量不能侵害的独立空间。
只有保证个人私人生活免于强制的自由,个人真正的自由和独立才能获得安身立命之地。
最后是人的“自我发展”
的价值观,它主张个人充实实现自己的潜能,形成自己的独立人格与个性,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16]人的尊严、人的自主性、人的不受强制的私人生活的自由、人的发展,这四者构成价值主体性相辅相成的四个方面。
强调上述“价值主体”
的合法性,与对“认知主体”
或“思维主体”
的独断性和无根性的批判与解构并不矛盾。
我们可以放弃思维主体的“自主性”
信念、“基础主义”
和“整体主义”
诉求、“意识哲学”
和“逻各斯中心主义”
的理论原则以及统治与控制的“权力意志”
,但同时保留对人的尊严、自主性、私人生活的自由以及人的发展等基本价值的尊重。
这二者不仅不相互矛盾和冲突,而且,对“认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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