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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思维主体”
独断性和无根性的批判和解构,正有利于解除抽象认知理性和工具理性对于价值理性的遮蔽,消解其“同一性”
与绝对主义逻辑对个人自由的压制,为后者释放出独立存在的空间。
对“价值主体”
的维护,实际上所捍卫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存在不可剥夺的自由和人格并由此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它不谋求把个人膨胀为至终究极的、绝对的世界中心,不是把自己视为任性和傲慢的“占有性个体主义”
,不是把每个人之外的他人视为排他的控制对象,更不否认社会和社群所具有的独立价值,而只是希求凸显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个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乃是人和社会其他一切价值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前提性条件。
在此意义上,它不是“唯利是图”
的“自我中心主义”
或狭隘的“个人主义”
,而是要确立这样一个不可动摇的真理,即人具有“超脱整个自然的机械作用的自由和独立性”
[17],而不能还原为“由至上匠师制作和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松式的自动机”
[18]。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理解“主体性”
时,贯彻一种自觉的“边界意识”
,把“认知主体”
和“价值主体”
视为“主体性”
两个在性质上有着重大不同的两个维度,那么,面对现当代哲学“主体性的终结”
和“主体之死”
的呼声,我们可以在扬弃“主体性”
狭隘的认识论内涵的同时,维护其丰富的价值论内涵,可以在拆解以“认知主体”
为核心的“主体形而上学”
立场的同时,为“价值主体”
的存在合法性提供有力的辩护。
我们相信,这一辩护无论对于拯救现代性所蕴含的积极文明成果,还是拯救“主体性”
原则所蕴含的积极思想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价值主体的优先性:马克思“主体性”
原则的核心内容
在中国特有语境下讨论“主体性”
观念,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便是如何理解和阐释马克思哲学的“主体性”
概念。
在我们看来,局限于从认识论的视野出发,从“认知主体”
或“思维主体”
的角度理解“主体性”
原则,而没有自觉地意识并阐明“认知主体”
与“价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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