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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有的地方都得绝对的干净。
不能有没擦洗过的窗户、布满灰尘的家具、肮脏的地板等。
八、适当的招牌。
九、所采取的政策必须保证绝对的公开交易,和最高的职业道德。
这是我们颁布的总的指导原则:
一个经销商或推销商应该知道自己地域内的每一个可能购买汽车者的姓名,包括所有那些其自身对购车一事根本没考虑过的人。
对于这个名单中的每一个人,只要有可能,他就应该进行个人拜访—至少进行通信—表示关切,然后做必要的备忘录,了解与每位所关注的居民相关的汽车情况。
如果你的地域太大了,做不到这点,那么你的地域便过多了。
实行这种方式并不容易,我们为公司受到的反对而苦恼。
这股势力试图逼迫我们和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会建立联系,而这家联合会是在错误的原则指导下运行的。
它认为汽车市场是有限的,垄断这一市场是必须的。
这就是著名的塞尔登查营案。
有时候,为了支持我们的辩护,我们的财源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最近去世的塞尔登先生与这一案件关系很小,是联合会想寻求在专营的名义下垄断市场。
情况是这样的:
乔治·B.塞尔登,一位专利律师,早在1879年便为一种东西申请了专利。
这种东西被称为“一种安全的、简单的、便宜的道路机车,重量轻,易于控制,有足够的动力克服一般的坡度”
。
这份申请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在专利局一直待到1895年,直到被授予专利。
在1879年,当申请提交时,汽车对一般公众来说实际上是一无所知的东西,但当专利被授予时,每个人对自我推动的交通工具都熟悉了,并且很多人,其中包括我自己,多年来一直在为马达驱动而工作。
我们吃惊地发现,我所使之变成现实的东西已经被多年前的申请包涵了,虽然申请人只是把他的想法当作设想而已。
他没有做任何事情去把它变成实用。
专利之下的特别声明分为六组,我想即使是在申请提交的1879年,它们中的任何一条也都算不上新颖。
专利局许可组合并签发了一个所谓“综合专利”
,称这种综合为:(一)一种车厢,其车身是机器的,有方向盘,并有(二)推动机械的离合器和齿轮,最后(三)有发动机。
这成了合法的专利。
对这一切我们都并不在意。
我相信我的发动机与塞尔登头脑里的东西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那些因为其活动是受到专利权人许可而自称为合法厂家的汽车厂商组成的强大联合会,在我们刚刚成为汽车生产厂中的一员时,便对我们提起了诉讼。
案件缓慢地进行。
其意图是要把我们吓坏,退出这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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