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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
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
又曰:“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附焉。”
于是对周子之“太极”
而与以内容曰:“‘太极’不过一个‘理’字。”
万物之理,皆自此客观的大理出,故曰:“物物各具此理,而物物各异其用,然莫非理之流行也。”
又《语类》云:“问天与命,性与理四者之别,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
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是如此否?曰然。”
故朱子之所谓理,与希腊斯多噶派之所谓理,皆预想一客观的理,存于生天、生地、生人之前,而吾心之理,不过其一部分而已。
于是理之概念,自物理学上之意义出,至宋以后,而遂得形而上学之意义。
(五)理之主观的性质
如上所述,理者,主观上之物也。
故对朱子之实在论,而有所谓观念论者起焉。
夫孟子既以理为心之所同然,至王文成则明说之曰:“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
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
我国人之说理者,未有深切著明如此者也。
其在西洋,则额拉吉来图及斯多噶派之理说,固为今日学者所不道;即充足理由原则之一种,即所谓因果律者,自雅里大德勒之范畴说以来,久视为客观上之原则。
然希腊之怀疑派驳之于先,休蒙论之于后,至汗德、叔本华,而因果律之有主观的性质,遂为不可动之定论。
休蒙谓因果之关系,吾人不能直观之,又不能证明之者也。
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观者,乃时间上之关系,即一事物之续他事物而起之事实是也。
吾人解此连续之事物为因果之关系,此但存于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于事物。
何则?吾人于原因之观念中,不能从名学上之法则而演绎结果之观念,又结果之观念中,亦不含原因之观念,故因果之关系,决非分析所能得也。
其所以有因果之观念者,实由观念联合之法则而生,即由观念之互相连续者,屡反复于吾心,于是吾人始感其间有必然之关系,遂疑此关系亦存于客观上之外物。
易言以明之,即自主观上之必然的关系,转而视为客观上之必然的关系,此因果之观念之所由起也。
汗德力拒此说,而以因果律为悟性先天之范畴,而非得于观念联合之习惯;然谓宇宙不能赋吾心以法则,而吾心实与宇宙以法则,则其视此律为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实与休蒙同也。
此说至叔本华而更精密证明之。
叔氏谓吾人直观时,已有悟性(即自果推因之作用)之作用行乎其间。
当一物之呈于吾前也,吾人所直接感之者,五官中之感觉耳。
由此主观上之感觉,进而求其因于客观上之外物,于是感觉遂变而为直观,此因果律之最初之作用也。
由此主观与客观间之因果之关系,而视客观上之外物,其间亦皆有因果之关系,此于先天中预定之者也。
而此先天中之所预定,所以能于后天中证明之者,则以此因果律乃吾人悟性之形式,而物之现于后天中者,无不入此形式故。
其《充足理由》论文之所陈述,实较之汗德之说更为精密完备也。
夫以充足理由原则中之因果律,即事实上之理由,犹全属吾人主观之作用,况知识上之理由,及吾人知力之一种之理性乎!要之,以理为有形而上学之意义者,与《周易》及毕达哥拉斯派以数为有形而上学之意义同,自今日视之,不过一幻影而已矣。
由是观之,则所谓理者,不过理性、理由二义,而二者皆主观上之物也。
然则古今东西之言理者,何以附以客观的意义乎?曰:此亦有所自。
盖人类以有概念之知识,故有动物所不能者之利益,而亦陷于动物不能陷之误谬。
夫动物所知者,个物耳。
就个物之观念,但有全偏明昧之别,而无正误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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