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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我国伦理学无不预想此论者,此论之果确实与否,正吾人今日所欲研究者也。
我国之言命者,不外定命论与非定命论二种。
二者于哲学上非有重大之兴味,故可不论。
又我国哲学上无持定业论者,其他经典中所谓命,又与性字、与理字之义相近。
朱子所谓:“天则就其自然者言之,命则就其流行而赋于物者言之,性则就其全体而万物所得以为生者言之,理则就其事事物物各有其则者言之。
到得合而言之,则天即理也,命即性也,性即理也。”
而二者之说,已见于余之《释理》《论性》二篇,故亦可不论。
今转而论西洋哲学上与此相似之问题,即定业论与自由意志论之争,及其解决之道,庶于吾国之性命论上,亦不无因之明晰云尔。
定业论者之说曰:吾人之行为,皆为动机所决定。
虽吾人有时于二行为间,或二动机间,若能选择其一者,然就实际言之,不过动机之强者,制动机之弱者,而己之选择作用无与焉。
故吾人行为之善恶,皆必然的。
因之吾人品性之善恶,亦必然的,而非吾人自由所为也。
意志自由论反是,谓吾人于二动机间,有自由之选择力,而为一事与否,一存于吾人之自由,故吾人对自己之行为及品性,不能不自负其责任。
此二者之争,自希腊以来,永为哲学上之题目。
汗德《纯理批评》之第三《安梯诺朱》中所示正理及反理之对立,实明示此争论者也。
此二论之争论而不决者,盖有由矣。
盖从定业论之说,则吾人对自己之行为,无丝毫之责任,善人不足敬,而恶人有辞矣。
从意志自由论之说,则最普遍最必然之因果律,为之破灭,此又爱真理者之所不任受也。
于是汗德始起而综合此二说曰:在现象之世界中,一切事物,必有他事物以为其原因,而此原因复有他原因以为之原因,如此递衍,以至于无穷,无往而不发见因果之关系。
故吾人之经验的品性中,在在为因果律所决定,故必然而非自由也。
此则定业论之说,真也。
然现象之世界外,尚有本体之世界,故吾人经验的品性外,亦尚有睿智的品性,而空间时间及因果律,只能应用于现象之世界,本体之世界则立于此等知识之形式外。
故吾人之睿智的品性,自由的非必然的也。
此则意志自由论之说,亦真也。
故同一事实,自现象之方面言之,则可谓之必然,而自本体之方面言之,则可谓之自由。
而自由之结果,得现于现象之世界中,所谓无上命法是也。
即吾人之处一事也,无论实际上能如此与否,必有当如此不当如彼之感,他人亦不问我能如此否。
苟不如此,必加以呵责,使意志而不自由,则吾人不能感其当然,他人亦不能加以责备也。
今有一妄言者于此,自其经验的品性言之,则其原因存于不良之教育,腐败之社会,或本有不德之性质,或缺羞恶之感情,又有妄言所得之利益之观念,为其目前之动机,以决定此行为。
而吾人之研究妄言之原因也,亦得与研究自然中之结果之原因同。
然吾人决不因其固有之性质故,决不因其现在之境遇故,亦决不因前此之生活状态故,而不加以责备,其视此等原因,若不存在者。
然而以此行为为彼之所自造,何则?吾人之实践理性,实离一切经验的条件而独立,以于吾人之动作中生一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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