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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发展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比较关注选择的标准问题。
比如,埃吕尔指出,“如果,某些方面发展的结果,是多种选择的不断减少,并最终只剩下一种绝对的强制性的解决办法,那么,这种解决办法往往反映的是支持这种办法的至高权力者的意见,这永远不可能是公正的”
[14]。
可思波认为,如果人们“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有起因的,并认为这种起因只有不可避免的一个,那么,我们就没有选择。
我们就会最终原谅最恶劣的政治体制以及社会实践中的压迫。
但是,这样做就忽视了原则的存在,以及与选择相关的责任;同时,这样也就否定了人们的应有尊严。
任何事物都有起因,但我们具备使自己根据多种起因采取行动的能力”
[15]。
可思波等学者在对选择原则的认识方面存在着基础性矛盾。
一方面,他们认为人的实践方式、生存方式、实践政策等是多样性的,具有可选择性;另一方面,他们又往往认为伦理标准具有至上性,往往从根本上忽视伦理标准本身的历史性、多样性、可选择性,忽视伦理学本身的具体有限性,并往往导向对某一种伦理标准的执着。
也就是说,他们的“选择意识”
缺少深层反思性、“反自身性”
。
这种缺失,使一些学者在制度伦理上导向西方制度中心论。
比如,克拉克一方面认为发展伦理学应该是多学科的,应该具有一种包容精神,但在思考、比较不同国家的政体运行模式时,却又认为,应该以“标准的”
制度伦理对发展政策、发展计划等进行“纯正的”
价值反思,以清理制度行动中的妥协、折中主义。
在克拉克那里,这个标准化的伦理,也就是已经在美国等国家实现并被发展中国家人民向往的分权式民主。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伦理标准本身都是历史的、具体的,并不存在一个抽象、永恒的伦理标准。
对不同时代条件下的不同主体而言,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等所谓的绝对价值都现实性地具有不同含义。
比如,自由有古典个体自由和现代群体自由之分,平等有分配平等与机会平等、政治平等与文化平等之分,等等。
对发展伦理学而言,没有理念、理论层面的可选择性,没有伦理标准本身的可选择性,发展伦理最终将导向绝对主义、一元中心主义。
确认伦理标准本身的多样性、可选择性,是构建深层发展伦理学、构建合理发展伦理学“学科生态”
的方法论基础。
(四)发展伦理学的选择论建构
从发展伦理学的总体格局看,发展伦理学首先兴起于美国、英国这些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可思波等学者认为发展伦理学可以并应该对发达国家本身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但从发展伦理学的实际运作看,其主要研究对象仍是发展中国家,其主体研究力量是发达国家的学者,其核心理念基本上是近代以来在西方所兴起的价值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逐渐兴起发展伦理研究,但毕竟这种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话语体系。
我们认为,应该构建一种具有综合性、过程性,由具有不同文化特质的发展伦理学“具体样态”
组成的发展伦理学“学科生态”
。
从学理上认识、确认发展伦理学自身的可选择性,是构建发展伦理学“学科生态”
,推进发展伦理学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明确发展伦理学自身的可选择性,也就是明确:其一,发展伦理学具体学科样态的多样性;其二,不同文化主体建构不同形态发展伦理学的合理性;其三,发展伦理学本身随着时代变化而转换的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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