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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当可思波等主张发展不能损害弱势者的“人”
权,主张尊重弱势者作为“人”
的生存与发展等权利时,这里的“人”
是指处于具体不平等社会结构中的“社会人”
。
当古莱等强调要尊重具有不同民族传统的“人”
保留其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时,这里的“人”
是指生活于世界民族格局中的“民族人”
。
对“人”
的理解的复杂性,使发展伦理学对“到底是在主张谁的权利、为谁主张权利”
等问题的理解比较微妙。
有时,古莱等站在“社会人”
的立场上为弱势群体、边缘人群主张权利,认为发展不能侵害弱势者的权利;有时,他们站在“民族人”
的立场上,主张世界上任何民族都应该在世界发展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有时,他们又站在“自然人”
、一般人权的立场上,主张发达国家应该对欠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制度援助,主动干预欠发达国家在其国家内的人权侵害行为。
可以看到,当发展伦理学一般性地主张人的发展主体地位时,其“克服发展问题、实现好的发展”
的文化态度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在“人”
与“发展”
的关系中,主张“人”
更为重要。
但当发展伦理学面对复杂的具体多样的人类群落、民族关系与国家类型时,其文化态度又不可避免地陷入困惑:到底应该为哪类人、哪个民族、哪个国家主张权利?到底谁是发展问题的责任主体?到底谁更有权力建构符合伦理的发展?到底应该以哪个民族、哪个阶层的理念作为发展的价值基础、价值原则?也就是说,对发展伦理进行“主体确认”
,即确认发展伦理的认识与行动的主体,是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的一个基本问题。
显然,目前的发展伦理学并没有自觉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
形成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态度,需要进一步反思、明确这个问题。
2.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
理念中的“发展”
这个范畴的理解
当可思波等反对经济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时,他们所说的发展,意指经济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当克拉克等主张应该在全球推行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民主理念,欠发达国家应该推进模仿发达国家进行制度变革,以实现更广泛人权时,他们所说的发展,是指制度的发展、规则的变迁;当古莱等主张少数民族在全球化进程、全球发展浪潮中应该进行文化抵抗,并适当推进自身文化的变迁时,这里的发展又意指文化的变迁、生活方式的转换。
在可思波看来,发展伦理学对“发展”
的理解主要有两类四种。
一类是描述性、客观性的理解,把发展理解为一个客观的变迁过程;分为两种,“作为基础与结构的变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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