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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秩序”
,第二种城市秩序可以称为“软秩序”
、“柔性秩序”
、“内在秩序”
。
以技术、暴力、强制等为特点的“外在秩序”
、“钢性秩序”
有其合理性与历史必然性,但是,如果没有以城市意义为基础的内在秩序、柔性秩序,仅靠外在秩序的城市不可能有真正的秩序。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对“柔性秩序”
的重要性做过深刻分析。
在诺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
,“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伦理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
。
[25]也就是说,人们对规则的内在认同,是保持经济社会低成本良性可持续运行的支撑性因素,建构共同知识是建构共同行动的意义论基础。
建构“柔性秩序”
的方式是多样的,在西方社会,可能更加强调宗教对城市的整合作用,这是科特金把城市首先定义为神圣场所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既需要重新认识宗教的作用,推进宗教的城市化、现代化,使宗教发挥其对城市的意义整合作用,更需要从中国特殊的国情出发,建构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基础的意义共同体、伦理共同体。
建构一个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也不同于西方社会,既符合城市发展一般规律,又符合中国城市发展特殊条件,给人以伦理归属与精神归依的意义共同体,是中国城市发展的伦理选择。
(四)空间重构:城市秩序的现实生成
在卡斯腾·哈里斯看来,建筑与伦理是一个双向建构的过程。
一方面,建筑是具有伦理意识的人所建构,“建筑是对我们生活时代而言可取的生活方式的诠释”
[26],“最终建筑的问题同社会的问题是不能分离的”
[27]。
另一方面,建筑又实践性地形构着人们的生活方向和伦理取向。
“对建筑的伦理功能,我指的是它帮助形成某种共同精神气质的任务。”
[28]“建筑应该告诉我们在当前世界中应该如何生活”
,[29]“建筑的问题因此也必然是社会的问题”
[30]。
如果说,如列斐弗尔、哈维、索贾等学者所指认,建筑、城市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空间,那么,哈里斯对建筑与伦理关系的揭示,其实指向对空间与伦理关系的揭示。
我们认为,空间与伦理是一种历史性、实践性的双向建构关系。
一方面,空间在具有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的同时,也具有深刻的伦理性,伦理性是空间构成、空间生产、空间转换的重要基本属性。
具体而言,空间的伦理性,是指空间作为一种复杂的“人化关系”
、“人化空间”
、“人化的实体和虚拟场域”
,由具有伦理意识、价值需求的人所建构;空间在作为权力实现、资本扩张、社会控制、文化统治的工具的同时,也维系着人们基本伦理关系的载体,并承载着人们对合理秩序与美好生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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