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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看,共性与个性的共同存在是和谐、公正的一般基础,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的多种要素的共同存在,是和谐、公正的要素论基础,没有要素的多样性,也就无所谓系统的和谐、公正。
“和谐世界”
、“可选择的现代性”
是个性与共性的具体统一,决定性与选择性的具体统一。
在当代发展研究与发展伦理研究中,在“趋同论”
没有消除并不断变换形态的情况下,显然,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强调现代性的多样态性、可选择性。
对现实世界而言,一方面,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等是不同发展主体的交往平台与基础共性;另一方面,不同国家、民族的现代性之间又存在个性差异,可以并必然根据自身条件建构具体、多样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
,没有现代性的多样性、可选择性,也就没有世界的和谐,没有全球发展公正性。
也就是说,和谐世界、全球发展公正性的哲学本质也就是以个性、共性具体统一为基础的“可选择的现代性”
;“和谐世界”
、全球发展公正性的不断推进,就是可选择的现代性的不断现实化;“可选择的现代性”
是对“和谐世界”
哲学本质的深层确认,是揭示“和谐世界”
哲学内涵的基础本体论范畴。
总之,作为感性实践,可选择的现代性是不同文化主体对现代性具体样态的建构与实践;作为哲学范畴,可选择的现代性是对当今世界本质特征的提炼与总结。
“可选择的现代性”
的方法论意义,在于为我们理解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发展模式的历史必然性,确认“和谐世界”
的深层伦理本质提供一个重要支点。
发展伦理学应强化规律意识、历史意识,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从社会存在论、社会规律论层面对可选择的现代性这个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具体的研究。
[1][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铦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2]同上书,第218页。
[3]同上书,第217页。
[4]DesGasper,Theethicsofdevelopment,Edinburgh,EdinburghUyPress,2004,p.162.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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