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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责怪别人定错了目标,偏离了正确方向;我们会责怪别人自私,对他人冷漠无情。
如果像中世纪的人一样,我们能够理解目标的形成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就容易理解这个与行为目标相关的指责。
如果弗雷德的自私是他的自由行为,并且是他能够直接控制的;如果他的意图仅仅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的利益,那么,弗雷德就应当直接对他的自私负责,并受到指责。
自由意志传统和中世纪的形而上学
中世纪关于自由意志的传统观点,把行为自由等同于意志自由。
正如我们看到的,因为这一观点认为人类具有独特的行为模式,而这一行为模式的主要内容,就是做出选择或决定的能力。
这一模式主导了中世纪的行为理论,在某些方面,这一模式看起来很接近常识。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自己是自由行为人,也是因为我们可以决定或选择如何行动、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但是,在其他许多方面,中世纪的行为理论与我们现在所相信的理论完全不同。
行为的目的完全在意志的控制范围之内。
根据中世纪的理论,我们最先发生的行为,就是决定做这个而不做那个。
至于我们有意为之的其他事情,都是随后发生的,都只不过是我们先前所做决定的结果。
不过这并不完全是我们一般人所认可的观点。
比如,一旦我做出过马路的决定,我接下来的行为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
我决定要过马路并且真的过了马路,我过马路的行为并不是被动地被我先前过马路的决定所推动的。
当我真的过马路时,我是又一次立即有意去做某件事,这是我在进一步行使自己的行为能力。
就范围而言,这超出了我先前过马路的决定。
这是因为,我决定是否过马路时,我的决定不是间接的、预先的(不单纯是先前打算过马路的结果),而是直接的、一边过马路一边做出的。
这意味着,自愿行为不仅仅是之前决定的结果。
之前这一决定完全是在我大脑里进行的。
同时,这也是我在直接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在行为发生过程中进行的。
从常识来看,事情应该就是这样。
因此,任何关于自由和行为的可信的常识性解释都应该是认同这一观点的。
也许,要想完全拥有自由,我们必须先有意志的决定、决定的执行以及意图的形成。
但是,自由并非仅是通过决定和意图的形成来行使,这与我们做决定和形成意图时一样,在自愿行为中,我们也在行使自由。
因此,自愿行为本身必须被视为真实而独特的行为。
自愿行为的发生,并不只是先前意志行为的预期结果。
因此,在正确理解决定和意图的形成(也就是意志本身的行为)时,我们也要正确理解我们的自愿行为。
我们不想最后得出的结论成了唯意志论(Voluntarism)。
唯意志论认为,真正的行为,或者说我们的行为本身,完全是精神性的,完全受意志支配,而自愿行为只是意志行为的结果。
总的来说,中世纪的行为理论是深刻的唯意志论。
对于中世纪的大多数人来说,我们在深思熟虑的行动中所做的,完全就是做决定——决定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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