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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来约束和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关系,即教育行政关系;又有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有经济法律关系;以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等。
教育法律关系不仅呈现出多样性,而且经常相互交叉。
教育法律法规对法律关系形成过程的约束,是通过对教育活动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来实现的。
1.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被许可的行为。
就是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教育法律的授权行为,主体也具有选择权。
2.教育义务
“义务”
和“权利”
是相对的。
义务就是法律对权利主体作为和不作为的约束。
这种法律约束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是教育法律法规对权利主体所规定的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不能拒绝或变更,不履行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权利”
和“义务”
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在教育活动中,各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
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义务”
。
(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其所应该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也会有程度上、性质上的不同区别。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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