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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研究》2003年第3期)
教师吴某发现学生不认真听讲,却不进行劝告、纠正,反而用体罚的手段来对待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使用皮带对小明幼小的身体进行抽打。
吴某的行为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小明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以至于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
教师吴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小明实施的严重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具有过错。
(3)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
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资格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4)培养和培训
本法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做了规定。
规范了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
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承担的培训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5)考核
本章是对教师专业工作质量保障的规定。
对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考核的结果及效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6)待遇
本章主要是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分别对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关于“民办教师”
待遇的规定。
(7)奖励
本章把表扬和奖励教师的贡献纳入法律规范。
这既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
规定了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①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做“成绩优异”
“突出贡献”
“重大贡献”
的规定;②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8)法律责任
本章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教师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必须追究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教师违反法律规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包括:①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③教师的申诉权利;④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意义
立法宗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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