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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及其内涵的人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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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美国人文系列演讲”
之四)
约瑟夫·巴尔达奇诺[1]
马博译
我们本次讲座的主题是“美国宪政及其内涵的人性观”
。
要进入此话题,最好要从美国宪法系统的基本结构开始。
美国宪法起草于宾夕法尼亚州召开的费城制宪会议,其时美国13个州中有12个派代表在1787年夏参加了这次会议。
宪法生效前还另需经过各州人民代表在州代表大会上聚集,进行同意或批准。
宪法的起草者和批准者们——包括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及本杰明·富兰克林——在美国历史中被人们虔敬地称为宪法“制定者”
。
依据宪法,合众国的政府分为国家(或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州政府现今有50个。
无论在国家还是州的层面上,政府都被分为三部分:
·立法部门(国会及州议会)制定法律
·行政部门(国家总统及州长)执行并加强法律
·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及州法院)解释法律、法规、联邦宪法及州宪法这三个部门的权力彼此分离又彼此牵制。
同时,国会及州议会中的49个都被分为两个议院,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这意味着每个部门(和国会的参众议院)都要依靠和彼此的合作才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比如,国会若要通过一项法案,参众议院都要多数通过才行。
而法案需再经过总统签字方能成为法律。
如果总统反对法案,他可以否决或阻止颁布法案。
然而,如果参众议院同意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国会可“无视”
总统的否决。
也就是说,尽管总统反对,这样的法案仍可以成为法律。
这种部门之间的分权被称为“制衡”
原则。
宪政中另一个制衡的例子为:如果有人认为国会或总统超越了宪法赋予其的权力范围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了法律,他可以向法院或法官提出诉讼,而法院可以违法或违宪的名义“推翻”
或驳回立法及行政行动。
美国的政府分割不仅体现在各级政府的三个部门,还体现在两级政府之间。
联邦政府有国家层面的管辖权(jurisdiorauthority),而50个州政府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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