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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美国宪法,联邦政府的职权或权力仅限于宪法中明确委托给联邦政府或明确拒绝赋予州政府的。
宪法第一条中列举了国会拥有的权力,其中包括:
·征税及借款
·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商业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铸造货币并规定伪造货币的罚则
·宣战及招募陆军、海军并供给军需
联邦政府还拥有一些上述之外的权力,但是总体来说,宪法规定其拥有的职权在数量和范围上都是很少的。
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被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全部都归属各州。
除了说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宗旨和权力(authority),宪法(在权利法案及他处)具体指出了属于人民的各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包括:
·信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们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
的权利,同时禁止联邦政府规定宗教信仰(第一条修正案)。
·“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
没有法官签署的搜查证政府无权进行搜查,而法官只有基于合理原因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时才能签署搜查证(第四条修正案)。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人民组成陪审团并进行审判的权利(第六条修正案)。
除了上述的各项权利,宪法的第九条修正案提到:“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而第十条修正案明确提到:“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在美国的制度下,最终的统治权不依靠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而是依靠有宪法权利的人民。
因此,宪法要高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
各级政府(州级或国家级)则在自己的领域内有着至高的地位。
正因宪法将人民置于政府之上,宪法制定者有意使宪法难于修正或更改。
一项修正案想要生效,需要在国会两议院都得到三分之二的同意票,并需要四分之三的州同意或批准。
前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
)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而今220年已经过去。
在这期间,只有17条新增修正案被批准。
上面我以非常概括的方式对美国宪法中的政府限制体系进行了简介。
讲座最后我会继续提到这点,不过现在我要提出一个问题:今天的宪法运作的方式是否仍如宪法制定者们在1787年预想的那样呢?
而答案,正如人类事务往往表现出的特征一样:是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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