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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体现在美国仍然有州政府和联邦政府。
我们仍有总统、国会和独立的法官。
大体上,权利法案中列举的个人权利仍被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尊重。
然而,在更深层的意义上,美国今日的政治活动和政府在很多方面已经与神圣记忆中宪法制定者们给予美国人民的宪政体系相距甚远。
对制定者的意图最明显的违背大概就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大量增加,这始于20世纪。
如法国的观察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两卷(1835年,1840年)中写到的,19世纪30年代之前的美国人认为作为个人或自发团体进行主动行动的人民应依靠自身,而不是政府,来尽可能多地实现人生中的目标。
他们认为政府要实现的只有那些必须通过政治方式才能达成的需要。
此外,他们还认为需要政府时,人们应求助于身边能够完成任务的最小层级的政府,从地方政府或县级政府开始,然后是州政府,而只有在更靠近人民的更小政府单位无能为力时才应求助国家政府。
宪法制定者们希望政府在整体上对美国人的生活只有较小的影响,而国家政府的影响应最小。
这种将统治权划分给不同级的政府并尽量将责任交给较小政府机构的原则叫作联邦制。
当各州在1788年考虑是否通过宪法时,很多具影响力的领袖都担心宪法似乎赋予了国家政府过多的权力。
关于这个问题,正反两方面都有大量文章发表。
詹姆斯·麦迪逊主张批准宪法,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写到,那些担心中央政府权力过大的人不必忧虑:
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
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而没有明确的规定。
前者行使的对象主要是对外方面的,如战争、和平、谈判和外贸……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在一般情况下,涉及一切同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的治安、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事物上。
[2]
麦迪逊还补充到,联邦政府的运行应在战时最为活跃,而和平时期的主导应是州政府。
并且由于和平应是常态,总体来说州政府对人民生活的影响要比中央政府更为重要。
19世纪的绝大多数时间里,麦迪逊的预测基本是准确的。
例如在184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履行其解释宪法的职责时声明,所谓的“治安权”
——即起草并执行关于维护治安、健康安全、道德安全、财产安全、宗教安全的所有法律的权力——仅由州政府拥有。
而联邦或国家政府则无权执行法律,除了上文特别列举的少数几项职权,例如对制造伪币的行为进行责罚。
根据最初的宪法,国家政府的权力相较于州政府实为有限,因此若国家政府需要购置某州的土地来建立军营或邮局,需要首先获得州议会的同意。
此外,如果需要强制私人土地拥有者出卖政府中意的土地,联邦政府需求助于州政府利用其出于公用需要强制私人出卖土地的权力,因为国家政府不拥有此项权力。
然而,自19世纪末起,国家政府开始接管本来由州政府保留的权力,并向州政府施令其可为与不为的界限,到了20世纪此现象愈发普遍。
推动这些变化的主要是所谓的“进步”
运动在政治领域和知识界逐渐加强的影响。
而“进步”
主义者正是白璧德称作“人道主义者”
的那类人。
在1924年出版的《民主与领袖》中,白璧德说过,这类人表面上的主要追求是用政府的力量(power)来使普罗大众或人类境况更为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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