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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其服务大众的表面渴望下白璧德发现了一个隐蔽的动机。
他写道,“如果我们仔细注意那些渴望为我们服务的人的心理,我们就会发现他们更渴望控制我们。”
国家政府夺取本应属于州政府的权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国家政府常常将国家最高法院用作其工具来侵蚀宪法设置的限制。
最高法院由九位法官组成,或称“大法官”
(justices)。
根据宪法第三条,大法官终身任职,终身任职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们的判断不会被不正当的政治影响左右。
然而,以“解释”
宪法的名义,进步或宽容的最高法院多数常常颠倒宪法的本意。
宪法本来只赋予国家政府权力来管理同外国以及各州之间的商业,并没有赋予其权力来管理仅一州内的商业活动。
然而最高法院忽然间决定,因为一州内的商业活动也可能影响到州际的商业,所以国家政府也可以管理并未跨越州界的商业活动。
很快,本来是各州的管理商业的权力被国家政府接管了。
一次尤为大胆的举动是,最高法院(theHighCourt)完全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意图达到的效果本末倒置。
这些修正案被人们称为“权利法案”
,其在1789年第一次国会上通过是为了满足几个州的要求,即将宪法中暗含的对联邦权力的限制变得更加明显。
简言之,这些修正案的通过正是为了通过限制中央政府权力来保护各州。
正因如此,最高法院在19世纪不断地强调“权利法案”
——即政府不得强加限制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及宗教自由;没有搜查证不得搜查;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将财产充公等——适用于联邦政府而非州政府。
当然,州政府在这些方面受其本州的宪法管理,而不是美国宪法。
然而,在1905年开始的一系列决定中,最高法院规定本来只针对联邦政府的前八条修正案合并到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并开始对各州政府同样适用。
而既然最高法院本身是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一部分,却用自己的权力决定了“权利法案”
对各州适用,所谓的“合并法则”
实则是联邦夺取了宪法仅保留给州的治安权。
最初,最高法院主要用合并法则干涉各州的经济管理和刑法。
然而,随着最高法院在1948年麦考伦讼教育委员会一案(Mv.BoardofEdu)中判决公立学校不得指导学生的宗教信仰,合并法则剥夺了原本由各州保留的管理宗教、道德及教育问题的权力,这一法则变成了武器。
格外受争议的一次决定是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最高法院宣判全部50个州各自议会起草的禁止或限制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
尽管事实上,正如我不止一次强调的,起草这样的法律显然在各州传统的治安权力范围内,而州的治安权可以追溯到英国同意美国独立的条款。
国家最高法院专横地侵占州宪法权力的另一个例子是,1964年其强制各州改变州议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人民代表的组成方式。
传统上各州不论人口,每个县或分治区(subdivision)在参议院的席位数目相同;而在众议院中,席位按照各分治区的人口比例设置。
这意味着在州参议院中,人口相对较少的县中为数不多的公民仍与那些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的居民有同样多的代表。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乡下的选举人在州参议院中“代表过多”
,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分摊代表制的效果颇佳。
因为城市居民的需求与乡下投票者往往有着重大的区别,所以两议院不同的分配规则可以使每个议院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与另一议院中的不同意见者们达成妥协。
公民不是作为抽象个体被代表,而是根据其群体和分治区身份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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