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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美国政府很快便重蹈起英国国会的覆辙,这实在讽刺。
本应谨慎遵守自身权力的界限并检查他人是否越权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反而很快发展出一套为所欲为的行事方式。
州及联邦政府实际工作中都假设,民选政府部门的一切行动都是合乎宪法的,除非被法院推翻并否决。
这种态度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官方权力的大幅增长,因为政府行动在法院里几乎不受反驳,而反驳成功的例子更少。
这也意味着司法部门,即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文集》第七十八篇中所说“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反而变成了最强的。
选举出的官员使得法官们成为宪法含义的唯一裁决,并且几乎不受外在机构的制约,因此法官们的地位已与美国革命时英国国会成员的地位别无二致。
无论州宪法还是联邦宪法,其含义在任何时候都由法院中的多数来决定,而最终发言权则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中善变多数的一时念头。
这完全扭曲了法律原本赋予法院的角色。
据汉密尔顿所说,法院绝不应该推行“政府的危险改革”
,相反,法官的职责是防止“因为选民多数一时冲动”
而进行的改革立法,从而使人们有机会进行必要的“更仔细的反思”
。
“为防止法庭武断,”
汉密尔顿写道,“必有严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
法官受先例“规定”
的原因与制定者们最初使宪法修正案极难制定的原因相同:不使古老的传统和习惯受“改革”
的影响;而政府同样不能破坏传统和习惯这一点,也写进了我们的州宪法和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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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认为,塑造了美国革命的18世纪的宪法精神的“方法论可总结为两点,先例和习惯:遵从先例,符合习惯”
。
遵守先例正是强制法官按照符合习惯的法律及宪法意义来判决新案件的方法,这是为了防止法官依个人观点改变长期建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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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论总是容易遭受到削减或腐蚀,一是因其从属性,二是因其必须在不同状况中调整而做出不同判断;但基于宪法限制的传统道德观在100多年内都确保了此方法论基本完好运行。
然而,情况在一个世纪前开始改变了,那时起,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开始将宪法中单独的字词从历史语境中抽离并用它们来颠覆习惯法,而保护习惯法恰恰曾是法院的神圣职责。
法院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以解释宪法的名义改变宪法的意义——使得宪法在今天的美国人民中只能得到部分而间断的尊重。
宪法正在快速失去其影响力,因为传统伦理和道德限制在美国大范围失去地位,而它们是宪法产生不可分割的历史背景。
根据宪法制定者们持有的西方传统人性观,政府的目的是促进正义,而正义的前提是为了社群的利益超越纯粹的自私自利。
制定者们认为人类被两种互相抵触的意志拉扯着,一种表现为扩张型欲望而另一种表现为制约这些欲望的倾向——将欲望和赋予生活意义的更为高尚的追求进行比较。
政策制定者不能只是盲目地听从大众的意志,因为其中有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的大众意志在讲话?是人的更高本性还是低级本性在借助大众发声?实际情况中,往往是两者共同作用,但只有更高本性发出的声音才有资格被直接、不需限制、不需删减地写进法律。
因此,制定者们赞成的并非直接或多数民主,而是宪政共和或宪政民主。
后者固然坚持公共政策要反映公民的意志,但并不是直接地,而是要经过多个代表机构协商,并需要自愿接受某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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