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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与托马斯的观点相反,施特劳斯坚持认为,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表明了自然权利本身是可变的。
施特劳斯最终将亚里士多德对于正义的定义放在了阿威罗伊主义与托马斯的观点这两种看法之间,阿威罗伊主义认为自然权利是人类成俗的产物,而托马斯则对此持有道德绝对主义者的观点。
[41]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施特劳斯试图在这两种极端观点中寻找一条“稳妥的中间道路”
[42]。
正如瑞恩评说的那样,施特劳斯在这里的试图表明,摆脱将自然权利视为理念或者规则的观点是可行的。
[43]考虑到这种可能性,施特劳斯评述:“人们不禁会提出如下的见解:当谈论到自然权利时,亚里士多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任何普遍性的命题,而是具体的决定。
所有的行为都关涉到具体的情势。
因此,正义和自然权利可以说存在于具体的决定而非普遍的规则之中。”
[44]瑞恩认为,施特劳斯在这里考虑的是道德的法律定义的问题,[45]普遍规则,由于它们的刻板,可能会在实际上妨碍正义结果的产生。
[46]施特劳斯认为正义概念潜藏的含义是存在于具体的裁决中的:“在人类的每一种冲突中,都可能存在一种考虑了所有情形、由情势所要求的公正的裁决。
自然权利是由此类裁决构成的。
照这个方式理解,自然权利明显是可变的。”
[47]尽管施特劳斯接下来否认了这一观点,并倾向于理智主义者的论断,即普遍的原则是隐含于或预设在所有具体的裁决之中的,[48]但他在此处所使用的思想实验仍有指导性。
因为他展示了一个人是怎样被迫去考虑怎样才能满足偶然情况下的独特的道德需求。
依据施特劳斯的观点,道德的法律定义在“极端的情形”
下是不足以胜任的。
因而,也许“在正常情况下有效的自然权利的规则被正当地改变了”
。
[49]确实,施特劳斯似乎承认亚里士多德观点的正确性,“没有一项规则——无论它如何基本——是没有例外的”
。
[50]而且,在论及一个正义的社会是如何处理那些完全无道德、野蛮的敌人时,他甚至说“没有预先规定的界限,正当的报复没有属于它的界限”
。
[51]在说明了这种可能性后,施特劳斯指出,当社会陷入危机时,我们需要暂时悬置自然权利的规则,而采取即使是最道德的社会也无法放弃的手段——间谍。
[52]
尤其有趣的是,施特劳斯在这里的评论会让人联想到柏克一个观点:道德有时会为了自己的“原则”
暂时悬置自己的“规则”
。
而且,施特劳斯还补充道,“为了对付恶的创造力,自然权利必须是可变的”
,[53]这一点似乎与柏克的观点相呼应,柏克认为比起建立在形式主义上的道德所暗示的那种恶,“恶是有一点创造力”
的。
[54]进行这种比较是为了表明,施特劳斯也许也注意到了柏克对道德理智主义的探讨(柏克的观点某种程度上是对当时极度抽象主义的反弹),他开始思考从历史的角度重新定义正义意味着什么。
施特劳斯似乎承认了一个我们也同样应该承认的事实,即柏克凭借他逐渐成型的历史意识已经与他之前的那种道德和政治哲学决裂了。
正如之前的讨论表明的一样,施特劳斯稍显犹豫地承认了,具体地设想正义意味着承认正义有时需要例外的、出乎意料的行为。
但是施特劳斯最终还是否认这种例外的情形会带来例外的道德要求,他也没有重新考虑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这一点与柏克是截然相反的。
活着的历史
柏克的历史意识有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或者维度,它们对道德决策者的思想和行动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个方面是指,柏克认为一个人的规范定向不仅仅是由他生活时代的文化根基所决定的,还是由经历了时间洗礼的传统塑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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