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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计算到这里面的变化,就容易错误了。
以社会科学最精密的统计方法,尚且有漏洞,那么,在文史的科学上面,除了考古学用实物做证据以及很严格的历史研究之外,普通没有受过科学洗礼的人,没有严格的自己批评自己的人,便往往把方法看得太不严格,用得太松懈了。
有一个我平常最不喜欢举的例子,今天我要举出来简单地说一说。
社会上常常笑我,报纸上常常挖苦我的题目,就是《水经注》的案子。
为什么我发了疯,花了五年多的工夫去研究《水经注》这个问题呢?我得声明,我不是研究《水经注》本身。
我是重审一百多年的《水经注》的案子。
我花五年的工夫来审这件案子,因为一百多年来,有许多有名的学者,如山西的张穆、湖南的魏源、湖北的杨守敬和作了许多地理学说为现代学者所最佩服的浙江王国维以及江苏的孟森:他们都说我所最佩服的十八世纪享有盛名的考古学者、我的老乡戴先生是个贼,都说他的《水经注》的工作是偷了宁波全祖望、杭州赵一清两个人的《水经注》的工作的。
说人家做贼,是一件大事,是很严重的一件刑事控诉。
假如我的老乡还活着的话,他一定要提出反驳,替自己辩白。
但是他是1777年死的,到现在已经死了175年,骨头都烂掉了,没有法子再跑回来替自己辩护。
而这一班大学者,用大学者的威权,你提出一些证据,他提出一些证据,一百多年来不断地提出证据——其实都不是靠得住的证据——后来积非成是,就把我这位老乡压倒了,还加上很大的罪名,说他做贼,说他偷人家的书来作自己的书。
一般读书的人,都被他们的大名吓倒了,都相信他们的“考据”
,也就认为戴震偷人的书,已成定论,无可疑了。
我在九年前,偶然有一点闲工夫,想到这一位老乡是我平常所最佩服的,难道他是贼吗?我就花了六个月的时间,把他们几个人提出的一大堆证据拿来审查,提出了初步的报告。
后来觉得这个案子很复杂,材料太多,应该再审查。
一审就审了五年多,才把这案子弄明白,才知道这一百多年的许多有名的学者,原来都是糊涂的考证学者。
他们太懒,不肯多花时间,只是关起大门考证,随便找几条不是证据的证据,判决一个死人作贼,因此构成了一百多年来一个大大的冤狱!
我写了一篇关于这个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刊物上。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凡是原告或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经过律师的辩论,法官的审判,证据不能成立的时候,就可以宣告被告无罪。
照这个标准,我只要把原告提出来的证据驳倒,我的老乡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无罪了,但是当我拿起笔来要写中文的判决书,就感觉困难。
我还得提出证据来证明戴震先生的确没有偷人家的书,没有做贼。
到这个时候,我才感觉到英美法系的证据法的标准,同我们东方国家的标准不同。
于是我不但要作考据,还得研究证据法。
我请教了好几位法官:中国证据法的原则是什么?他们告诉我:中国证据法的原则只有四个字,就是“自由心证”
。
这样一来,我证明原告的证据不能成立还不够,还得要做侦探,到处搜集证据;搜了五年,才证明我的老乡的确没有看见全祖望、赵一清的《水经注》。
没有机会看见这些书,当然不会偷了这些书,也就没有做贼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着这个结论;我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就写出来了。
这虽然不能当作专门学问看,至少也可以作为文史考证的方法。
我所以要做这个工作,并不是专替老乡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师、做侦探。
我上次说过,我借着小说的考证,来解说治学的方法。
同样的,我也是借《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指出考证的方法。
如果没有自觉的批评、检讨、修正,那就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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