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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认为,男女既然都是人,就应该有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当以“Man”
代替“erson以代称男女两方面,显见男女同样的是‘人’”
。
可殊不知实际上在英语中,也仍不能完全做到男女无别;二是讥嘲《妇女共鸣》对刘半农等创造女性第三人称单数代词“她”
的意图并不了解,其实他们“是否为把女子不当‘人’看待,固不得而知”
,即便“她”
字真的无意中带有了“不利于女子”
的意味,仅去除它一个字也无济于事,因为“造字圣人的仓颉,竟于一部字典中的‘女部’下,造出许多不利于女子的字,约如奸(姦)、姘、嫖、姣、嫽、嬉、妖、媟、嫟、娼、嬖、嫌、妄、媿、奴、妒(妬)、嫉、媮、嬾、嫷等字,虽都不是女性所专有,但偏偏都要用女字旁,岂不过于‘侮辱女子’吗?所以说,如今若仅仅就更改了一个‘她’字,似还不足以雪女子从来所蒙的奇耻大辱于万一”
。
对于《妇女共鸣》拒用“她”
字,该文的第三点回应是,强调从字面上区别男女的必要性,而认为“伊”
字过于“文绉绉”
,不太适合在白话文中通用,同时还以亦庄亦谐的方式,表明了一种不必从男女平等的观念角度,过于挑剔女性第三人称这一代词符号的字形结构的态度——以为即便是使用“伊”
字,也未必就能真正表达出对于女子的实际尊重,反之亦然。
文章写道:
本来在纸上谈话,如果不把向来男女通用的“他”
字弄出点区别,确乎有时会叫读者觉得迷惑的。
但以“伊”
字来代男女任何一方面,以示其区别,到底又觉得“文绉绉”
的而不能全适合白话的体裁。
又在女子既以礼让为怀,而不争原来的“他”
,复为要争“人格”
而以“伊”
代“他”
,其结果则将见“伊”
对“他”
能发生怎样的效力,这姑置不论。
但在那些女性尊重者(?),倘以为女子既然“也”
是“人”
,则为讨(好)于女子起见,遂爽快的把此“他”
字让女子独占,而主张由男子去找“伊”
字来替代,不将更要弄得“莫明其土地堂”
吗?如此推想,则我以为在“伊”
之外还有个“彼”
字,也是第三人称的代名词,自然也可用。
而且,按“彼”
字的偏旁是“双人”
,这要依据男女自身都是半个人的意味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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