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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取向的热烈认同。
不过那时,我还并没有明确意识到和强调“文化的社会史”
这一重要的取向。
对于所谓传统的“旧文化史”
的心态,也并不是很健全[8]。
当然,以上三个层面乃是相对的划分,它们彼此之间是交相互渗的关系,其中,后两个层面又往往凝聚着文化史研究的深度追求。
换言之,在笔者看来,体现文化史研究的深度和特色的内容,主要是对两种历史“关系”
实态的揭示:一则是文化内部各门类和各因素之间互动的关系形态,如语言、宗教、文艺、道德、学术等门类之间,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区域文化和整体文化等类型之间的历史关系;二则是文化与外部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互动关系形态,也即文化的“受动”
与“能动”
关系,其中,它或许又应以研究文化作用于他者的“能动”
关系为主(社会史也要处理这两种关系,但其侧重点应该与此正好相反)。
这两种“关系史”
的有机组合形态,就构成了一般文化史的主体与核心。
也就是说,作为历史研究者,你在自己所研讨的问题中包含的文化内部各因素,及其文化与外部政治经济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形态的内容越丰富,你所揭示的这些关系形态的内涵越深刻、精彩和微妙,那么你的研究成果的文化史的味道与色彩就愈显浓重,也就越发能体现出来一种文化史的独特追求。
(三)
由于以上文化史研究三个层面的划分是相对的、互相渗透交叉的关系,所以它们在本质上并没有高下之分。
换言之,每一个层面的研究,都可以从揭示文化因素之历史关系形态的多寡和深入程度上,来实现其不同的学术水准。
比如,对梁启超的人物研究,就可以达到多领域、多角度透视其言行,深度揭示其文化内涵及影响的更高境界。
谁说只有湖湘、广东和江浙士人群体的互动才是文化现象,而梁启超的独特出现并产生巨大的文化影响不是文化现象呢?谁说只有“五四新文化运动”
才算文化事件,而“她”
字的发明、论争及其社会文化认同就不是文化事件呢?实际上,关键在于你采取何种研究路径,设定怎样的研究目标罢了。
最近,陈少明教授发表了一篇题为《什么是思想史事件》[9]的文章,读后很受启发。
其实,我们也可以相应提出一个“文化史事件”
的概念。
那些具有重要的文化史影响的事件当然是“文化史事件”
,而那些在当时影响不大,或影响还没有,也不容易显示出来,但其本身却具有“文化意义”
,且这种意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新的社会文化情境的出现而逐渐清晰的那些事件,也未尝不可说是“文化史事件”
。
在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一个新史学讲座中,笔者就曾称“她”
字的发明、论争和早期传播为中国近代的一个“文化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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