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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牧誓》周官司徒、司马、司空下,即称“亚旅”
“师氏”
,以司徒、司马、司空为三公,与诸大夫有别也。
当时周室之制必与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谓司徒、司马、司空为殷之三公,非附会也。
(三)殷之重刑。
商人先罚而后赏,故刑罚最严。
《书·多方》曰:“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
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
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
开释无辜,亦克用劝。”
以此言衡《王制》,则司寇之正罚明辟,似亦本于殷。
且《墨子》称“汤有官刑”
,《荀子》言“刑名从商”
。
刑名之严,殆自商始。
《王制》以“析言破律,乱名改作”
为大罪,其以此欤?
(四)关市田赋之制。
《孟子》:“殷人七十而助。”
助者,借也。
与“公田借而不税”
之说合。
又称“文王治岐,耕者九一,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
,亦殷末之事。
《逸周书·大匡篇》:“无粥熟,无室市。”
所谓粥熟,即饮食之成熟者,所谓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于市也。
此殷之市禁行之于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详耳。
大抵人类之思想不外吸集、蜕化两途。
列国交通,则吸集于外者富;一国独立,则蜕化于前者多。
三代制度虽有变迁,而后之承前大都出于蜕化。
即降至秦、汉学者,分别质文,要亦不过集合过去之思想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谓从前绝无此等影响。
而后之人突然建立一说,乃亦条理秩然,幻成一乌托邦之制度。
故谓《王制》完全系殷制未免为郑、孔所愚,而举其说一概抹杀,谓其绝无若干成分由殷之制度绎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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