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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三十三)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三十四)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同意。
(三十五)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三十六)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三十七)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三十八)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三十九)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
(四十)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同意。
(四十一)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四十二)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四十三)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四十四)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四十五)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四十六)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四十七)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四十八)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法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四十九)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则以法律定之。
(五十)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扰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五十一)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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