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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俗纪闻》(方享咸):“俗无文契,凡称贷交易,刻木为信,未尝有渝者。
木即常木,或一刻,或数刻,以多寡远近不同。
分为二,各执一,如约时合之,若符节也。”
足见仓颉之时,各部落皆有契刻之法。
黄帝部落欲统一四方之部落,则以其所定之符号,与各部落相要约,而书契之式,遂由而画一。
世遂以为文字始于黄帝时之仓颉矣。
《易》称“百官以治,万民以察”
,知文字之用,始于官书。
吾国幅员辽阔,种族复杂,而能抟结为一大国家者,即持文字为工具也。
仓颉时之文字,不可详考。
依许慎之说,则其时文字,止有指事、象形二种。
《说文序》:“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
段玉裁注:“依类象形,谓指事、象形二者也。
指事亦所以象形也。”
“形声相益,谓形声、会意二者也。
有形则必有声,声与形相附为形声,形与形相附为会意。
其后,为仓颉以后也。
仓颉有指事、象形二者而已。”
然以韩非子说“公”
、“厶”
考之,则仓颉作书,已有会意之法。
《韩非子·五蠹篇》:“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厶,背私者谓之公”
。
段玉裁曰:“自环为厶,六书之指事也;八厶为公,六书之会意也。”
有会意,亦必有形声相合之字;虽形声之字多后出者,未必当时绝无此类。
(如“江”
、“河”
为形声字,伏羲、黄帝时已有江水、河水,未必当时只书为水也。
)故六书之法,仓颉时必已具有四种。
惟转注、假借为后起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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