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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兴矣。
(二)曰法治。
周代政治以法为本,自王公至庶民无不囿于礼法之中,故时时教民读法。
全国之法,岁首悬于象魏,纵民观览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
使万民观治象,浃日而敛之。”
而乡、遂诸官,则时时教民读法。
《周官·闾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
《族师》:“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
春秋祭酺亦如之”
《党正》:“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
春秋祭萗亦如之”
《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大抵州长属民读法,党正以下率民读之;党正属民读法,族师以下率民读之。
虽非各自为政,要其一岁中读法之时,殆不下十五六次。
六遂之官不言读法,以乡官例之,当亦与乡无异。
乡、遂之民,无人不熟读法令,自无干犯法纪之事。
此岂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现行之法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
司徒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为专职。
其教育之目,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
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
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
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
四曰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
五曰以仪辩等,则民不越。
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偷。
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
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
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
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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