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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厉、宣以降,诸侯之互相吞并,盖已久矣。
春秋之时,国之大者十。
鲁兼九国之地;齐兼十国之地;晋兼二十二国之地;楚兼四十二国之地;宋兼六国之地;郑兼三国之地;卫兼二国之地;秦有周地,东界至河;吴灭五国,北境及淮,越又从而有之,弱肉强食,其祸酷矣。
而诸小国并为大国,其国家之组织,社会之状况,人群之思想,胥因之而变易。
其胚胎于一国之文化,亦有渐推渐广之势。
杂居之异族,为之同化;僻远之新国,由是崛兴。
此皆互为因果者也。
春秋诸国,并吞小弱,大抵以其国地为县。
《史记·秦本纪》:“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
“十一年,初县杜、郑。”
《左传》宣公十一年:“楚子伐陈,因县陈。”
十二年又称楚围郑,郑伯逆楚子曰:“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孤之愿也。”
昭公十一年称叔向曰:“楚王奉孙吴以讨于陈曰:‘将定而国。
’陈人听命,而遂县之。”
其县之区域,大于《周官》所谓县者,殆不止倍蓰,县境悬远,则特使大夫守之。
《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晋使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
其职重于内地之大夫,故亦称为守。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侯问原守于寺人勃鞮,对曰:‘昔赵衰以壶飧从径,馁而不食,故使处原。
’”
是原大夫亦称原守也。
其后或称为命大夫。
《左传》哀公四年:“楚师使谓阴地之命大夫士蔑曰:‘晋楚有盟,好恶同之。
’”
杜《注》:“命大夫,别县监尹。”
《正义》曰:“阴地者,河南山北,东西横长,其间非一邑,特命大夫使总监阴地。”
而楚之属地,则特置县尹或县公以治之。
《左传》庄公十八年:“楚子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国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
襄公二十六年:“穿封戌,方城外之县尹也。”
又宣公十一年:“楚子曰:‘诸侯县公,皆庆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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