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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隋唐之制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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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开元二十五年,刊定职次,著为格令。

尚书省以统会众务,举持绳目;门下省以侍从献替,规驳非宜;中书省以献纳制册,敷扬宣劳;秘书省以监录图书;殿中省以供修膳服;内侍省以承旨奉引;御史台以肃清僚庶;九寺、五监以分理群司;六军、十六卫以严其禁御。

一詹事府,二春坊,三寺,十率,俾乂储官,牧守督护,分临畿服。

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自六品以下,率由选曹,居官者以五岁为限。”

论者谓门下省给事中之掌封驳,为一代极善之制。

《唐六典》:“给事中侍奉左右,分制省事。

凡百官奏钞,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

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

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

凡文武六品以下授职,所司奏拟,则校其仕历深浅,功状殿最,访其德行,量其材艺。

官若非其人,理失其事,则白侍中而退量焉。

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听其讼,与御史及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

《日知录》卷九(顾炎武):“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

……汉哀帝封董贤,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

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数封还诏书。

自是封驳之事,多见于史,而未以为专职也。

唐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还,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著于六典。

如袁高、崔植、韦弘景、狄兼谟、郑肃、韩[imgalt=""class="i;srages092718232685.jpeg"]、韦温、郑公舆之辈,并以封还敕书,垂名史传。

亦有召对慰谕,如德宗之于许孟容;中使嘉劳,如宪宗之于薛存诚者。

而元和中,给事中李藩在门下,制敕有不可者,即于黄纸后批之。

吏请别连白纸,藩曰:‘别以白纸,是文状也。

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已命中使赐之节。

给事中萧仿封还制书,上方奏乐,不别召中使,使优人追之,节及燧门而返。

人臣执法之正,人主听言之明,可以并见。

五代废弛。

宋太宗淳化四年,始复给事中封驳。

而司马池犹谓门下虽有封驳之名,而诏书一切自中书以下,非所以防过举也。

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

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

六部之官,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

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

盖汉代人主及大臣之于政务,多与群僚会议。

自三国以降,君主及大臣之权漫无限制。

故唐以门下省给事中掌封驳,使纠正其违失。

沿及明、清,犹存其制之遗意,孰谓君主之世皆专制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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