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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孙桐与清儒学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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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于此类素持广大主义,愿守此宗旨,以示标准。

惟《学案》究以理学为主体,其稍具规模者,自宜多收。

(如《学案小识》中,此类最多。

)而非有诸儒一类,不能位置也。

至《文苑传》中人物,非实为专家之学,具有本末者,不宜过多。

勿使喧宾夺主,亦宜慎之。

[3]

夏孙桐此书,其大要有三。

以时代先后为编纂次第,这是《清儒学案》的一个大原则,不过其间仍可变通,未可拘泥。

此其一。

其二,《清儒学案》中,《诸儒学案》之设立,系以《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为本,并非别出心裁,标新立异。

凡难入附案诸人,《诸儒学案》实一最恰当的归宿。

其三,以理学为主体,此乃学案体史籍的基本特征。

因而凡学有规模者,皆可编入。

至于《文苑传》中人,则宜慎选。

观夏氏所撰《拟清儒学案凡例》及《致徐东海书》,孙桐在《清儒学案》编纂中的举足轻重地位,确乎无可置疑。

正如夏氏后人所云:“开始拟具编纂方案,商榷体例案名,然后各人分担功课,由夏氏持其总。”

[4]虽然今本《清儒学案》卷首《凡例》,未能尽采孙氏拟稿,但其主要原则,皆已大体吸收。

至于《学案序》,不知是何种原因,夏氏始终未有见允。

今本《学案序》,系先由张尔田草拟。

尔田所拟本非精心,未能副一代学史之重,徐世昌自然不会用它。

惟定本序之稿出何人,文献无征,只有俟诸来日读书有得,再行考订。

[1]过溪:《清儒学案纂辑记略》,见《艺林丛录》第7编。

夏先生生平学行,多承夏武康先生赐教,谨致谢忱。

[2]夏孙桐:《观所尚斋文存》卷6《拟清儒学案凡例》。

[3]夏孙桐:《观所尚斋文存》卷6《致徐东海书》。

[4]过溪:《清儒学案纂辑记略》,见《艺林丛录》第7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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