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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言全书著录诸儒的依据,即主要是理学家、经学家及算学家。
所列取材诸书,虽优劣各异,但扫除门户,去短集长,一代学术界中人,凡学有规模者,自然可以大致网罗其间。
第四条云:“清儒众矣,无论义理、考据,高下自足成家。
第欲远绍旁搜,譬之举网而渔,不可以一目尽。
所谓不著之一二,非故摈弃也。
或声闻不彰,或求其书不得,如都四德《黄钟通韵》之类,遂付阙如。”
此条言入案诸儒,虽力求其多,但仍以客观条件制约,或因声名不显,或缘著述未见,以致不能将一代学人悉数网罗。
第五条云:“家学濡染,气类熏陶,凡有片善偏长,必广为勾索。
或遇之文集,或附载序跋,而名不见于上述诸书者,十之三四。
非曰发潜阐幽,亦宁详毋略之义。”
此条道出《清儒学案》著录诸儒的一条重要原则,即宁详毋略。
由于广事搜寻,多方勾索,所以入案者的数目已经逾出第三条所列诸书儒林中人。
因而本书不仅编选了清代学术史的资料,而且也为清代人物、尤其是学林中人的董理提供了依据。
第六条云:“上述诸书,体例各异。
其中有分门类者,如卿相中之汤文正、魏敏果、纪文达、阮文达、曾文正,下至监司守令,若唐确慎、罗忠节、徐星伯、武授堂之伦,并依官爵。
犹汉之鲁国,唐之昌黎,不入儒林,固史法也。
是编以学为主,凡于学术无所表见者,名位虽极显崇,概不滥及。”
此条继前3条之未竟,还是讲入案标准问题。
学案乃史书,要以之记一代学史。
既是修史,须遵史法,因而凡与学术无关者,纵然名位贵显,亦不得编入学案。
《清儒学案》这条规矩立得好,否则就失去其作为学案的意义了。
第七条云:“古人为学,不以词章自专,长卿、子云,包蕴甚广。
自范书别立《文苑》一传,遂若断港绝潢,莫之能会,而秋孙、叔师,岂遽逊于子严、敬仲?清代文章,号为桐城、阳湖二派,证以钱鲁斯之言,则二派固自一源。
望溪之于《三礼》,姬传之于《九经》,即不与婺源同科,亦何异新安正轨!
前乎此者,尧峰经术,与望溪叠矩重规。
并乎此者,子居究心三代,识解独超。
后乎此者,柈湖、子序,风诗传记,根柢亦深。
惟冰叔纵横之气,为《四库提要》所嗤,然极其意量,雪苑未可抗衡。
是编于《文苑》中人,亦加甄综,必其文质相宣,无愧作述之美。
其余附见,未必尽纯,要之空疏而徒骋词锋者寡矣。”
自第三条起,《凡例》以5条之多,专究甄录标准。
既将一代儒林中人网罗尽净,又破除儒林、文苑的传统界限,于学有专门者皆多加甄录。
“宁详毋略”
之意,于此再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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