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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概称曰集,似违作者本意。
《宋元学案》尽依原目,不取通称,深合名从其实之义。
是编于各传后所采著作,悉已于传中标明,其名实固可考见焉。”
此条专言甄录资料的抄写格式及著述称谓。
尊重原作,名从其实,如此确立标准,无疑是妥当的。
第十六条云:“采纂诸书,其原刻大书、细书、平写、抑写,体式互有不同。
是编义取整齐,辄复变通,期臻划一。”
此条专言书写体式的整齐划一,立意甚为明了。
第十七条云:“是编列入正案者一百七十九人,附之者九百二十二人,《诸儒案》六十八人,凡二百零八卷,共一千一百六十九人。”
《清儒学案》卷1至卷194,大体人自为案,此条之“正案”
云者,即指以上各案案主,计179人。
922人者,则为各案附载诸儒,与“正案”
相对,称做“附案”
。
加上《诸儒学案》14卷之68人,全书凡208卷,共著录一代学者1169人。
卷帙如此之浩繁,编纂体例如此之严整,既反映了清代学术整理和总结古代学术的基本特征,亦不失为对以往诸家学案体史籍的总结。
以上17条,全书大要,勾勒而出。
然过细而论,似尚有二条可补。
其一,各案案首,取法《明儒学案》,皆有总论一篇,述案主学术渊源,评为学得失,论学术地位。
虽见识或不及黄宗羲,所论亦间有可商榷处,但提纲挈领,言简意赅,实非当行者不能道。
倘合各案总论为一编,取与全祖望《宋元学案序录》并观,恐并不逊色。
其二,各案案主学术资料选编之后,仿《宋元学案》编次,立“附录”
一目,专记案主学行遗闻轶事。
所辑录者,或为案主友朋所论,或为弟子、门生及后人追述,长短详略不一,皆可补其传记之所未尽。
中国学案体史籍,自《明儒学案》肇始,总论、传略、学术资料选编,一个三段式的编纂结构业已定型。
后经全祖望续修《宋元学案》加以发展,案主学术资料选编后,既增“附录”
一目,又于其后以学侣、同调、家学、门人、私淑、续传为类,著录案主交游、学术传衍。
至徐世昌《清儒学案》出,合黄、全二案而再加取舍,各学案遂成正案、附案两大部分。
正案依黄氏三段式结构不变,再添“附录”
一目。
附案则别为家学、弟子、交游、从游、私淑五类。
至此,就编纂体例而言,学案体史籍业已极度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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