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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的这一特征被包括我国《合同法》在内的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所重视。
我国《合同法》尽管未明定多式联运合同,但却在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其隐含之意即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必然与托运人之间有一项多式联运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02条则直接将多式联运合同界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1980年《海牙公约》第一条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为履行单一运输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运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现在,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多式联运将成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手段,以提供高效的运输服务。
从技术上讲,在所有基本的运输方式之间都能够实现多式联运。
对于每一种多式联运的组合,其目的都是要综合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以实现绩效最优化。
在实际运输中,最常见的几种多式联运形式有:
(1)公路和铁路联运,即公铁联运,又称驼背式运输。
这种形式的运输就是将卡车拖车或集装箱装在铁路平板车上进行长距离运输,是目前最著名的和使用最广泛的多式联运方式。
(2)公路或铁路与水路联运,也称作鱼背运输,是指将卡车拖车、火车车厢或集装箱转载驳船上或是大型船舶上进行的长距离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最大的优势是运量大、运费低,所以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比较常见。
(3)公路与航空联运也是被广泛采用的运输方式,这种将航空运输的快捷、公路运输的灵活方便的多种优势融合在一起的运输服务,能以最快的方式实现长距离“门到门”
的货物运输。
三、运输方式的定量分析
运输方式的定量分析是指运输方式各个指标的绩效乘以物流部门对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值。
运输方式选择的定量方法有综合评价法、成本比较法、考虑竞争因素的方法等多种方法,应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定量分析。
但由于影响运输问题的因素复杂,很难用一种计算结果来决定一切,计算结果可以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综合评价法
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满足运输的基本要求,即经济性、迅速性、安全性和便利性。
由于运输对象、运输距离和货主对运输时限要求不同,对经济性、迅速性、安全性和便利性的要求程度也不同,因此可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运输方式的确定。
设置评价运输方式的重要程度为:
(1)经济性。
它主要表现为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管理费等)的节省;在运输过程中,总费用支出越少,则经济性越好。
(2)迅速性。
它指货物从发货地到收货地所需要的时间,即货物在途时间,其时间越少,迅速性越好。
(3)安全性。
安全程度通常指货物的完整程度,以货物的破损率表示;破损率越小,安全性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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