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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胡塞尔的说法,意义只是人们为了达到意指对象所经过的通道。
在严格的意义上,意义根本不是对象。
因为,如果我们积极地思考一个句子,我们所注意的就不是意义,而是通过它或在它之中所确定所思考的东西。
尽管不是很精确,我们可以说在积极地思考一个句子时,我们构成和实现了它的意义并且在这样做时,达到了句子的对象,即事态或其他意向性句子关联物。
从这一点上说,我们是能够把握句子关联物所指示的对象本身的。
除了两个语言层次以外,文学作品还包括再现客体层次。
所以,为了理解整个作品,首先必须达到它的所有层次,尤其是再现客体层次。
甚至纯粹接受的阅读也能为读者揭示这个层次,至少是隐约地和模糊地。
然而,只有积极的阅读才使读者能够发现它特殊的独有的结构和丰富的细节。
但是这不可能通过仅仅理解句子的个别意向事态来完成。
我们必须从这些事态前进到它们多样的相互联系以及由这些事态描绘的对象(事物,事件)。
但是为了达到对对象层次复杂结构的审美理解,积极的读者在发现和重构这个层次之后,还必须超越它,特别是要超出句子意义明确指出的种种细节,必须在许多方向补充所描绘的对象。
在这样做时,读者在某种程度上证明自己是文学的艺术作品的共同创造者。
让我们更详尽地讨论这个问题。
([波]罗曼·英加登:《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陈燕谷、晓未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
[1][德]伊瑟尔:《阅读行为·英文版原序》,26页,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
[2]中国艺术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外国文艺理论研究资料丛书编委会编:《读者反应批评》,114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9。
[3][德]阿尔方斯·西尔伯曼:《文学社会学引论》,魏育青等译,51页,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8。
[4][德]阿尔方斯·西尔伯曼:《文学社会学引论》,魏育青等译,51页,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8。
[5][法]罗·埃斯卡皮:《文学社会学》,王美华、于沛译,144页,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
[6][匈]豪泽尔:《艺术社会学》,居延安编译,211~212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7]接受美学创始人姚斯十分重视文学接受史和审美经验研究,提出了期待视野、效果历史及接受之链等概念;接受美学的另一位创始人伊瑟尔则致力于阅读现象学研究,关注文本与读者相互之间的具体作用,关注“隐含的读者”
和“本文的召唤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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