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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崴认为,构成主体的是人,但构成客体的并不一定是非人,教育过程的客体是学生。
无论是在教的过程中,还是在学的过程中,学生都是作为教育的客体而存在的。
在教和学统一的过程中,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教的客体,在学生学的过程中学生既是主体,又是自身的客体。
由于教育过程是教与学的整合过程,因此,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因为离开了教就不是教育学意义上的学;离开了学,也无所谓教。
②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学生只能是客体。
教育的主体是教育者。
教育是教育者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
教育者是教育实践的对象,是教育的客体。
在教育活动中,从根本上讲,受教育者是被发展、改造的对象,他从不是自觉能动地改造和发展的教育者,而是按照教育者的教育展开自己的学习活动。
离开教育情境,大谈学生的主体性而忽视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错误的,作为主体的教育者只有充分发挥其主体性——自觉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才能够充分调动作为客体的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
③马健生认为,作为人的学生也是可以成为客体的,因为学生是与教师相对应的,虽然作为人,学生具有自为、自在的特性,但是,学生,作为教学的对象,则受到教师的规定和对象性的限定。
学生不仅在理论认识层面上具有成为客体的可能,还在现实层面上具有成为客体的客观条件。
作为实践的主体虽然是人,但是,人并不因此就自然而然地具有真正的主体性。
就学生而言,他们由于受到了许多条件(包括外部条件及自身发展水平)的制约,难以具备这些主体性特征,至少不能充分具有这些主体性特征。
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学生作为主体的条件是不充分的,只是教学实践的客体。
正是由于学生不具备成为教育主体的主体性特征,教育活动的存在才是必要的与可能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学生的主体性不足,教学实践才是必要的。
教学实践主要是作为教学实践的主体教师不断地作用于并影响、改造、发展教学实践的客体,即学生,从而培养其主体性直至确立其主体地位的过程。
可以说,一旦学生充分发展了其主体性以至确立了主体地位,那么,这就意味着教学目的的真正实现,意味着教学过程的完结,这才是“教是为了不需要教”
的真正体现。
但是,在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则是教师进行教学实践的对象(客体)。
①
教师单一主体论并不否认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样认识到教育活动的成功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基础上的。
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但是作为客体的学生也具有主体性。
教师主体性的发挥也要以了解、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
教师作为主体与学生作为客体是相互统一的,相互依存的。
②作为客体的学生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即是自主、能动的客体,也就是具有主体性的客体,有自己的需要、兴趣、爱好和思想,对各种教育影响有自己的选择。
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客体并不妨碍其主动特性的发挥,教学活动正是教师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主动性等的发展的认识来组织进行的。
学生的主动性及其身心发展的特点是教学的依据,是学生客体相对独立于教师主体的重要表现,不过,学生客体的这种主动性、能动性及其身心方面的发展是教师作为主体启发、引导、培养、激发和改造的对象、目的和结果。
①
四、师生双主体论
无论是学生单独作为教育主体,还是教师单独作为教育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困境。
面对教育中单一主体的危机,有学者提出教师与学生同为教育主体的双主体论。
教育活动是由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组成的两个过程与两个主体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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