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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学生的主体作用并不排斥教师的主导作用,相反,这对教师的主导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①
王策三明确地提出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导性作用,即“教师主导,学生主体”
论。
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是辩证统一。
学是在教之下的学;教是为学而教。
换句话说,学这个主体是教主导下的主体;教这个主导是对主体的学的主导。
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统一的,不能把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理解成对立的、矛盾的,而“要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统一起来。
过去的问题之一就是,在理论上一直拒不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把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对立起来”
。
教师的领导或主导作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
教学的方向、内容、方法、进程、结果和质量等,都主要由教师决定和负责,学生决定不了,也负不了这个责任。
同样,教师主导作用必须也必然有一个落脚点,这个落脚点只能是学生的学习。
因此,从学习这个角度来观察,学生主体是毫无疑义的。
即使把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统一起来观察整个教学,学生也是主体,当然不是一般的主体,而是教主导下的主体。
所以,“要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是外因,学是内因,学生才是真正的教育主体。
既然学生的学习是一种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必须是能动的、主动的、独立的活动,教师包办代替不了,那么,学生就当然是主体,需要自己做主。
①
“教师主导,学生主体”
的观点开始流行,“坚持以教为主导和以学为主体的统一”
,或“坚持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的统一”
。
丁钢认为,这一初步共识值得商榷,"‘教为主导’实际上是从角色作用上来确定的;而‘学为主体’则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表述。
这两种表述并不在一个定义层面上,因而也就无法确切地去解释两者之间的统一关系”
。
“教学主体就是一种由教师与学生所共同构成的复合主体,这种复合主体的内部的矛盾运动体现为教与学的对立统一。
在承认学是以学生为主体的同时,也必须肯定教是以教师为主体的。
从教的角度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教的对象与客体;从学的角度看,学生是学的主体,教师的行为以及教学的内容、方法和风格等方面,便成为学的对象与客体。”
②
上述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各自的偏颇之。
学生是主体,教育活动不能离开学生的主体性,没有学生的积极、主动、自觉的参与,教育是不可能成功的。
同样,教师是不是主体先不论,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必须起到引导作用,主导着教学活动的进程。
无论如何,学者都认识到教师与学生都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育活动之中,离开哪一方的主体性,教育都是不可能成功的。
教师不能不顾学生的主体性而进行灌输式、填鸭式、强迫式教育,教师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引导学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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