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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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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古王国时期的土地关系
古代埃及的土地关系问题(包括所有权问题、占有权问题、使用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土地上的劳动者的性质问题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资料的不足、资料内容的模糊不清,以及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在观念上的不同),我们现在还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这里只能提供一些资料和有关的分歧供参考,而不是企图解决。
一、关于古王国时期埃及土地关系的几种看法
现代学者对于古代埃及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包括土地私有制说、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说等。
例如,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的作者认为:“土地所有者自由支配土地,早在第3王朝与第4王朝之交,连普通人都可以卖掉自己的土地。
土地所有者还可以把土地送给或遗赠亲人”
,“除了王室地产以外,还有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的领地”
。
[1]
刘文鹏先生在其《〈梅腾墓铭文〉所见的古王国时代埃及的土地私有制》一文中也认为:“至少古王国时代梅腾的铭文可以证明,在第3与第4王朝之交,埃及已经有了土地买卖、继承、转让的现象,这是埃及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表现之一。”
“梅腾购买土地和继承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除了当事人的买卖和继承外,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承认。
……不仅梅腾继承的土地根据‘国王证书’和‘各地方机关’的同意、批准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且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这一规定的审批手续相连系。
也就是说,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继承下来的土地都通过合法的手续与证明,取得了土地的正式私有权。
‘国王证书’一方面批准了地产的转移,同时也固定了新的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王表现为土地的最高支配者。
但是,这并不妨碍上述土地的私有性质。
相反,只有国王的批准,国家机关的承认,土地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能成为真正的私有财产。”
[2]
萨维里耶娃认为:“埃及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在古王国时期被集中于王室家庭、神庙、氏族的和服务的贵族手中,国王的土地不总是同国家的土地相区别,因为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属于王室家族成员、显贵的地产的总和是用专门的术语‘私人的土地’(d.t)来表示的,而包括地产在内的全部家庭经济——是用术语‘私宅’(pr-d.t)来表示的。
地产常常同私人的地名一起列举为‘他的’或‘她的’。
这些术语反映了对土地和家庭的占有权。”
[3]土地占有者可以将这些土地买卖、转让和继承,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国王形式上的同意。
对土地的私人占有受到法律保护。
司徒切夫斯基却认为,在古王国时期,神庙经济是王室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王室经济的经济细胞,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只是到后期埃及才出现土地买卖现象。
[4]
阿甫基耶夫认为,古代埃及“土地之集中于国家手中和管理全部人工灌溉系统的必要逐渐形成了最古老的财政——经济主管机构……公社实际是在公社占有制的基础上来领有土地的,但国家政权则自认是一切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取得公社自由居民收入的一部分。”
[5]
二、土地占有的几种情况
古王国时期埃及的土地所有制,至少就奴隶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而言,有3种形式或3个层次,这就是国有、神庙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包括王室家族所有、官僚贵族奴隶主所有和其他私有者所有等)。
第一,国有的土地。
这是奴隶主阶级的所有制,虽然其收入直接归国库,但实际上,其收入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奴隶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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