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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直接为奴隶主服务,如薪俸或俸禄田的收入;所谓间接为奴隶主服务,如用其养活军队、官僚机构等。
因此,整个奴隶主阶级分享了它的收入,也就分享了它的所有权。
国家占有的土地,收入归国库。
对这类土地,国王可作为政权的代表而加以支配。
例如,国王可代表国家将部分土地捐赠给神庙、赐给有功之臣。
战争费用、军队和行政官吏的薪给(是给实物还是给土地尚不清楚)、修建公共工程等开支,主要是由国有土地的收入支付。
从古王国时期的资料来看,国家占有的土地很多,遍布全国各地。
例如,在《帕勒摩石碑》中记载的某个国王将某块土地捐赠给神庙,其中有些土地显然是国家占有的土地:第5王朝国王乌塞尔卡夫统治第5年,给予“拉〔神〕,在北部诸州的土地四十四斯塔特”
[6],“〔女神〕哈托尔,在北部诸州的土地四十四斯塔特”
[7],“荷鲁斯〔……〕之屋的诸神,土地五十四斯塔特……”
等等。
[8]
在国王萨胡拉统治的第5年,给予神庙的土地,有的在克索伊斯,有的在布西里斯、孟菲斯,还有东部的土地、利比亚州的土地、东部肯特州的土地。
第13年,给予神庙的土地,是北部和南部的土地,等等。
[9]
在国家占有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诺姆占有的土地。
虽然现在我们没有诺姆占有土地的直接证据,但古王国时期末期的一些资料间接证明了它的存在。
例如,在一些国王的敕令中提到有关诺姆的劳动,这种劳动大概是与诺姆土地有关的。
诺姆土地的收入应当主要被用于维持诺姆的行政开支。
诺姆土地可能起源于原来氏族部落的土地,主要控制在诺马尔赫(Nomarch,诺姆的长官)手中。
有的学者认为,诺姆经济是与王室经济相对立的,即认为诺马尔赫可以利用自己控制经济的权力与王权相对抗。
[10]
第二,神庙集体所有的土地。
古王国时期各地崇拜的神很多,所以神庙也就很多。
各地有供奉地方神的神庙,也有供奉全国都崇拜的神的神庙(如拉神的神庙),还有国王贵族们的安灵祭祀神庙。
这些神庙都占有土地以维持祭祀仪式,其土地有的主要来源于原诺姆(或氏族部落),有的来源于国家、国王的捐赠、贵族的捐赠和转让。
神庙所有的土地由祭司控制,其收入除了用于祭祀费用外,也用作祭司的薪给。
祭司们并不从事物质生产,他们是奴隶主集团的一部分。
所以,神庙所有实际上是奴隶主中的一个集团的集体所有。
第三,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即奴隶主个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王室家族成员、官僚贵族和其他奴隶主所有的土地。
从涅库勒王子的遗嘱可以知道,王室经济分属王室各个成员,至少其中有一部分是如此,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像别的私有者一样,可以世袭,并传给子女或妻子。
经过数代之后,这些土地实际上都会分散开,而与王室经济没有多大的关系,因为这些土地的占有者已经离开主干很远,成了离得很远的旁支。
这里还要提到官僚贵族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古王国时期,官僚贵族奴隶主包括行政官吏、高级军官、神庙高级祭司等。
他们是古王国时期奴隶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
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军、政、神权,是王权的主要阶级基础,而且他们在经济上拥有雄厚的实力,占有大量土地、劳动力、畜群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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