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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管阿蒙霍特普的调色板上的铭文可知,赐地也可转赠他人。
虽然他不是转赠给私人,而是转赠给神庙。
在讲到古王国时的土地关系时我们曾经指出,目前史学界对古代埃及的土地关系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或者认为是王有、国有,或者认为是私有,而且各有所据,各有所本。
他们的共同点则是认为古代埃及的所有制是单一的,是固定不变的,没有发展变化。
本书认为,这种看法不妥。
从实际资料看,古代埃及并非单一的所有制,而是多层次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而且处在不断变化之中。
当然,在这时这种多层次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都是奴隶制的所有制关系。
就奴隶主内部而言,每个层次或每一种形式都表明了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都可将其所有的土地遗赠、转让、买卖,并都以此去剥削劳动者而获得剩余产品。
多层次或多形式的所有制,是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整个奴隶制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也是由它决定的。
当时奴隶主阶级中那么多层次、集团(王室家族、神庙祭司、贵族奴隶主、中小奴隶主)是多层次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在阶级关系上的反映。
国家或国王不是全部土地的所有者,无论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不是,这在新王国时期尤其如此。
也不是全部土地都归私人所有,神庙更没有控制全部土地。
应当说,这几个层次或形式是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国家的和国王的土地可能改换成私人的和神庙的,而私人的和神庙的土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成国家的和国王的。
国家的土地打上了奴隶制的烙印,而私人的和神庙的土地也在某种程度上打上了君主专制的烙印。
至于各类奴隶制所占生产资料的比重,因无确凿的统计资料而无法说出肯定的意见。
但总体似乎可以说,其所有制在发展,但速度十分缓慢。
其原因在于:第一,国家、国王和神庙占有的土地非常多,且控制得十分牢固,不易进入流通领域,不易成为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就大大限制了所有制的范围。
第二,商品货币关系相对不发达,这也大大限制了生产资料私有化的速度,限制了所有制的发展水平。
但是,在新王国时期,在奴隶主阶级内部,所有制的形式或层次由过去的3种或3层变成了4种或4层,即国家、神庙、官僚贵族、一般奴隶主(或中下层奴隶主)。
这是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结果,奴隶制经济总的发展的结果。
五、新王国时期奴隶主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
新王国时期,奴隶主的土地采用的经营方式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从古王国时期以来在经营方式上有什么变化?
从苏联科学院编的《世界通史》所引用的资料及其他资料来看,奴隶主经济中,特别是王室经济中,仍然存在集中经营的形式:“第19王朝末期一个青年书吏写给指导人(管理人)的一封报告信中叙述了国王田地上的劳动情况。
大麦成熟季节的一天中午,书吏派出做工的人去收集麦穗,只有拿前一天收集的麦穗来交差的人才准许走开。
书吏每天给每个收麦人发放口粮,每月发放涂身油料。
书记特别报告了运送大麦到打谷场的驴只数字。”
[23]这是典型的集中经营的例子,从一些图画中也可看到集中劳动的情况。
[24]
但是,土地经营方面,在新王国时期更多的则是分散经营,即采用租佃的方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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