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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槻已是一拖再拖,对方都明确问出来了,也没法避而不答,“是这样的,保险合同有一年的自杀免责期限。”

“免责?”

“就是无法赔付的意思。”

“为什么啊?”

“《商法》中有规定,自杀属于全面免责的情况,但在保险条款中是以一年为限的。”

“我问的就是为什么这么规定?”

对方的声音带了几分烦躁。

“呃……这么规定主要是基于‘人寿保险不应助长自杀’这一观点……”

对方再次陷入沉默。

对寿险公司而言,自杀免责条款也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根据保单条款的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无须赔付。

同理,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自己死亡,也就是自杀,应该也属于不予赔付的情况。

再者,如果保险公司连自杀都赔,那就有可能酿成鼓励自杀的结果。

蓄意自杀者纷纷在动手前投保,即所谓的逆选择[2]问题也会严重影响寿险公司的收益。

《商法》第680条也有明确规定,“自杀、决斗及其他犯罪行为或处决”

都属于免责事由,无须赔付。

然而,站在投保人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可能在未来自杀”

的风险与“被保险人可能死于交通事故或疾病”

的风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即便此人在签约时全无自杀的念头,日后也完全有可能因精神问题等原因突然走上绝路。

一家没了顶梁柱,遗属就会立即陷入生活困窘的境地。

可若仅仅因为死者是自杀就拒绝赔付,那就违背了建立人寿保险制度的初衷,即保障遗属的生活。

生命表[3]是计算人寿保险费率的基础,而自杀导致的死亡本就被纳入了生命表的死亡率中,而且占比相当大,大到不容忽视的地步。

因此也有人指出,若将这类情况排除在外,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能在非分红型保险等领域获得暴利。

面对上述原因造成的两难局面,目前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仅将投保后的第一年设定为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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