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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最为重要,是联合国框架下推进的“绿色新经济”
框架,该框架包括社会资本和自然资本的核算,改变只计算经济活动的GDP。
评价社会资本的方式是“国民幸福总值”
指标体系,衡量“自然资本”
的方式是自然资本核算体系。
根据这一思路,GDP将被纳入“国民幸福”
内容,并减去自然资源损耗。
在这一框架下,中国可能会面临“国民不幸福”
的困扰,并将从GDP中减去“自然资源消耗”
。
GDP背后蕴含的是经济运行体系、治理方式和发展理念,GDP的修正意味着规则的修正。
中国的GDP总量虽然位居世界第二,但还是以“打工”
收入为主,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还没有本质上升。
中国人民是勤劳的,但勤劳只是民族复兴的基础条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表象背后的规则,并逐步影响、制定规则,才能真正实现复兴。
三、知识产权是规则博弈的核心环节
在全球产业格局重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虽然转出了,但是他们对于最终产品的消费却不降反增,西方跨国公司的利润也是不断上升。
可以简单地说这是一种“不劳而获”
。
这种“不劳而获”
的基础,源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实质安排就是把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成果变相地无偿输送到发达国家。
“知识产权”
(IualProperty)一词就其语义来说,经常有两种不同所指:一是指一种法律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也包括商业秘密权、公开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二是指上述权利的保护对象,例如可授予专利的技术、可受到保护的商标以及可以保护版权的作品等。
为了区别于第二种语义,第一种语义下的知识产权常写作“iualprhts”
。
实际上第二种语义只是第一种的引申,且并不严格。
只不过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知识产权”
作为法律权利与作为保护对象是具有相同的利益主体的,因此事实上不需要严格区分,才有了这种语义引申。
以专利权为例,作为保护对象,一般而言他指的是某种技术;作为法律权利,他指的其实是权利人对该技术所产生利益的垄断获利权。
显然,与运用技术进行生产从而获利的过程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技术研发者、专利拥有者、技术使用者等。
过去,专利权人往往与技术研发者和技术使用者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创造知识的主体拥有其相应权利——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创立的初衷也是为了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本身就含有“创造者与获益者一致”
的假定。
然而随着近年来国际产业大转移的发生,全球产业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重组,技术研发者、专利拥有者与技术使用者之间也出现了分离及转移,使得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原有的含义。
在全球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一些过去属于“工业落后国家”
的发展中国家现在变成了“世界工厂”
,是工业技术的主要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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