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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达国家则随着产业转出,出现了“去工业化”
——工业生产越来越少,不再是工业技术的主要使用者,然而发达国家仍然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
实际上随着研发过程进入“开放式创新”
时代,通过研究外包进行的跨国研发已经成为大多数跨国公司进行技术研发的主要方式。
也就是说,拥有世界上最多专利权的那些跨国公司,自己并非技术研发者,也不是技术使用者,而只是采购者,但其却拥有专利权,从而获得了经由技术而产生的大部分利润。
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各国纷纷高筑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西方国家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以图在日益失去技术优势的情况下维护通过知识产权获利的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之间通过日趋复杂化的“交叉授权”
形成了庞大的共享“专利池”
(patentspool),从专利池中又塑造出许多不断升级的标准体系,对标准本身又进行了专利化,以“无形”
的知识产权链条控制了“有形”
的全球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
在WTreementoedAspetellectualPr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简称)框架下,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会随着保护对象的位移而扩张,可以随着“嵌入”
到产品中的零部件而自动把权利“嵌入”
到使用国,于是拥有较大“知识产权集群”
的国家,实际上可以通过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来达到影响别的国家利益格局的目的。
由此,当代条件下发生的“国内法国际化”
博弈日趋激烈。
应对这种博弈需要培养大量深刻熟悉工业过程的法律人才。
四、专利权的特许垄断性质
专利权的设置参照对象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特权(privilege),而知识产权的其他项目如商标权、外观图案设计权、著作权、种苗权等则是参照专利权而设置。
一般认为现代专利制度起源于1624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垄断条例》(TheStatuteofMonopolies),该条例宣布废止一切垄断许可,但仅把发明者对自己的发明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作为例外保留下来。
《垄断条例》产生的背景是:当时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信奉“君权神授”
并且不了解英国国会,滥发了大量独占垄断权许可。
由于国王与国会矛盾激化,国会颁布《垄断条例》废止了詹姆斯一世滥发的独占垄断权。
詹姆斯一世所颁发的独占垄断权本身就是参照封建领主对领地的特权,专利权作为这些独占垄断权的一种也不例外。
因此可以说专利权所保护的利益,实际上参照的是封建地租。
日本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富田彻男指出:授予发明者的专利权与中世纪的特权相比,仅仅稍有差异而已。
五、国际专利制度的基础是市场相互准入
参照封建领地特权而设置的专利权起初是一种国内权利,别的国家是不予承认的。
19世纪中期之前,不仅仅是各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别国专利权,甚至学术理论上也是反对专利权的。
当时新兴的自由贸易论把专利权作为垄断之一种而激烈反对,并促使英国国会于1851—1852年进行了关于是否有必要继续实行专利制度的调查,并于1852年制定了专利审查制度。
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极大地改变了欧洲各国的经济面貌,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利法规。
互不承认专利意味着可以在别国进行任意仿造或者抢注,实际上当时不少是在鼓励这类做法的。
不过随着工业品国际贸易的发展,相互承认专利权其实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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