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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乔费尔和律师商定,对于商品的单价、付款条件以及其他细节都以乔费尔临场酌情判断。
接下来,日本律师又和乔费尔从荷兰带来的律师一起研究两国的法律差异。
第一,先从容易解决的问题入手。
先从容易解决的问题入手,这正是谈判的基本技巧之一。
因为谈判刚开始,彼此比较陌生,存在一些戒心,直接谈焦点问题,若分歧较大,谈判就很难进展下去。
而由易渐进,既容易加深双方的了解,又容易稳定双方的情绪。
当大部分条款达成共识,只有个别问题有矛盾时,双方都会共同努力,因为任何人都不愿意做前功尽弃的事情。
第二,故意为谈判铺设障碍。
谈判遇到了第一个波折。
按照三洋公司的意见,一旦他们的钟表在欧洲销售时遇到侵犯第三者的造型设计、商标或专利纠纷时,他们将不承担责任。
乔费尔则不能接受对方的意见。
因为某家公司控告其设计有相似或模仿之嫌的事很可能发生,倘若真的发生,完全由自己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因无法销售而造成的损失,未免太过苛刻。
这一点,三洋公司寸步不让,但乔费尔之所以提出此事,实际上是为后面的讨价还价埋下伏笔。
因为对方在这一点上不让步,那么在其他地方就不能总不让步。
果然不出所料,日方公司可以保证他们的产品质量,但要保证其产品与其他厂家不相似,是无论如何也不会答应的。
于是双方僵持了良久,乔费尔提出了第一方案: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而又败诉的话,我方的损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诉讼费,一部分是赔偿费。
我方可以承担诉讼费,贵方能否承担赔偿费?”
“不能。”
“那么,双方各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如何?”
“不能。”
日本人仍然非常坚持。
这时谈判气氛开始有点紧张。
“既然如此,贵公司承担的部分以5000万日元为限,剩余部分无论多少,概由我方承担。”
三洋公司仍是一口拒绝。
三洋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日本作风,即只是一味地不让步,从不提解决的办法,而对方一旦提出新方案,却又摇头拒绝。
乔费尔又失望地说:“我方可保证每年最低1亿日元的销售量,贵方承担的限额降为最多4000万日元。”
日方代表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因为谈判中不可能总是摇头,这岂不是没有诚意的表现?但经过思考后,答案仍然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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