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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2:不考虑学校学生的各学历层次的当量关系和教职工的水平问题,也不考虑非全日制学生。
在此假设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学校师生是否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研究高等学校规模计量的基础,可以假定高等学校的师生存在如下的线性回归关系:
式中,Y,X分别代表学校的学生和教职工人数,则:
三、学校适度规模的约束条件
一个国家必定存在着各级各类教育。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针对不同级别的教育,国家又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予以调整。
1.义务教育规模的约束条件:适龄儿童的数量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学校教育的起点,在世界各国往往还要接受特殊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关怀。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开始起草与实施,2006年与2015年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
201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因此,义务教育规模的唯一约束条件即是适龄儿童的数量,“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周围的适龄儿童的数量决定了这些地区这些学校的规模。
2.高中教育规模的约束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
普通高中教育[3]虽属于基础教育,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安排下并没有将其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我国目前也没有针对高中教育的法律,只是在一些基础教育的政策中零星提及。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200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根据国家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逐步达到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
2007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对高中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机构,明确中招办的具体工作职责,加快招生工作信息化建设。
2017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适应初中毕业生接受良好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高中教育发展的政治责任主要在地方,必然导致高中教育随政治区划的分割而分属到生源所在地,这就产生了如同义务教育的入学地格局。
高中教育规模的约束条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高中学校的分布与规模,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由政府决定的,但归根结底是受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制约的。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地区(主要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
由于高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地方政府,因此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对于普通高中教育的规模起着支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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