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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的全球碳排放责任核算体系来看,国际间官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查体系来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其核查原则基于生产者原则。
事实上,以生产者原则作为全球碳排放责任核查体系是经历了长久的历史变革才最终形成的。
1992年,联合国各缔约方不仅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害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等内容,还达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的碳核查原则。
《公约》因为所要求的减排责任更多针对发达国家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所以生效不久后,这些国家便运用国际贸易与商品进出口等手段将本国的碳排放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从而在短期内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大幅下降。
之后,随着全球政治局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不断升高,2009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对全球碳排放核算机制进行改革,即将碳减排义务的比重逐渐向发展中国家倾斜,最终形成了全球范围内以生产者原则为基准的碳核算体系。
(二)生产者原则的核算弊端
很显然,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对于为发达国家进行商品制造与出口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公平。
原因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为发达国家满足商品需求的同时,还要承接来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
另一方面,对于尚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突如其来的低碳产业转型会为国内经济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虽然有数据显示,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占比在全球范围内已超60%,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手段转嫁来的“碳泄漏”
。
此外,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核查体系并不能将全球所有的碳排放量都计算在内。
在国际贸易中,交通运输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虽占据较大比重,但飞机与货轮在国际公共领空与海域内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不计入任何国家的核查体系中,这部分无法计入的碳排放量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3%。
如果长此以往,以生产者原则为基准的碳核查体系便会使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态度变得愈发消极,也会使发达国家的减排意识变得不再紧迫。
(三)其他核算原则推广存在的阻碍
前面提到,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产品的生产者担负了产品消费者的碳排放量责任。
从贸易层面上讲,这也相当于商品消费者运用交易中的部分经济贡献,来抵消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对经济的损害。
但是,从物理层面上讲,这些碳排放量并没有因消费者对碳排放的经济弥补而消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其他三种核算原则需被国际公约进一步关注。
消费者原则的最大优势在于可解决“碳泄漏”
的问题。
虽然服务与消费作为第三产业,产生的碳排放量要低于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但有数据显示,居民对能源消费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了总量的70%,这也就意味着较生产者而言,消费者理应承担更大的碳排放责任。
但是,其推广难点有二:第一,商品消费国在将碳排放转移至生产国的同时,也为生产地区提供了就业岗位与商业投资,这部分的正面外部性影响无法在碳排放责任被重新定义后
发生改变;第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两个不同的国家,行政管理方式上存在差别,这也会造成数据的规范性与统一性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收益者原则是将碳排放强度更低的国家视为贸易合作导向。
根据收益者原则的核算公式可以看出,由出口产品引致的国外产业链下游碳排放量越小,则对国家碳排放责任的核算越有利,这就促使各国家在寻找国际贸易伙伴时,会更加青睐低排放的商品生产国。
例如,在收益者原则下,一个能源国家在为商品提供生产要素的同时,也许同时在寻找一个生产国。
在碳排放责任归属于能源国的前提下,减排技术更发达、生产商品产生碳排放量更少的国家将具备较高的商品生产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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