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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可不稍详其制度,以为谈中国兵事者作一大参考也。
第一,先考明卫所兵是否即唐之府兵。
《新唐书·兵志》:“初,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
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
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绝祸乱之萌也。”
据此文,即知与《明兵志》文适合。
第二,再考明卫所兵饷械之所出是否与唐府兵之制同。
《唐兵志》:“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为上,千人为中,八百人为下。
府置折冲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长史、兵曹、别将各一人,校尉六人。
士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
火备六驮马。
凡火,具乌布幕、铁马盂、布槽、钟、镢、凿、碓、筐、斧、钳、锯皆一,甲床二,镰二;队具火钻一,胸马绳一,首羁、足绊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禄、横刀、砺石、大觿、毡帽、毡装、行滕皆一。
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并其介胄戎具,藏于库。
有所征行,则视其入而出给之。
其番上宿卫者,惟给弓、矢、横刀而已。”
又云:“军有坊,置主一人,以检察户口,劝课农桑。”
据此文,兵一人至一火、一队,皆有应自备之食粮及用具,而此外又有介胄戎具,则不在内。
其尚未能明了者,此所备之时限,是否为每一年期所纳之数。
既劳其力为兵,又令自备各具与粮,自必因其所耕之田由国家所给,即以此代租税为出征时之用,而平常之给养自仰于田之收获,不待言也。
观其军中置有坊主以检察户口,劝课农桑,可知军有军之户口农桑,绝与无田无宅借饷以糊口之兵不同。
至介胄戎具出自何所,《唐志》皆未言明。
此则证以明制,则知皆出于兵之所供,而兵之能供此费,皆由应纳之赋税,有具粮械以纳者,尚有如民田所应纳之租者在,此应据明制而推知者也。
《明史·兵志》:“太祖下集庆路,为吴王,罢诸翼统军元帅,置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英武、鹰扬、骁骑、神武、雄武、风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
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连比以成军。
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
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
其军皆世籍。
此其大较也。”
定军卫法,《本纪》不载,《纪事本末》系之洪武元年二月,《洪武圣政记》则系之元年正月。
《刘基传》:“太祖即皇帝位,基奏定军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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