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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知自在元年之初,且此为刘基所奏定。
《圣政记》亦云然。
初定之兵数,较洪武元年所定之数略少,非少也,初定时,但定军制,未定军籍,故止计兵数,官长不在内。
洪武元年所定,则以卫系籍,兵与官皆附卫为籍,世世不改,则并计人数而较增多耳。
附籍之后,受地执业,有室家,长子孙。
一家之内,为军及官者一人;其余人丁,官之子弟为舍人,兵之子弟为余丁,既为出缺时充补,又为正兵及官调发时或勤操练时执耕稼之事。
于是兵非浮浪之人,充兵非消耗之业,养兵非糜费之事矣。
其受地执业之制,出于屯田。
明之初制,无军不屯。
此卫所之根本制度,亦即府兵之根本制度也。
《食货志》:“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
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
又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
洪武三年,中书省请税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征。
明年,中书省言:‘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
’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
’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
’从之。
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凰阳。
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
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
初,亩税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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