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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从之。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招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四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减而轻之。
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缴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齐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
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此照勘合相符,如数给与。
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
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按《史·志》文微有含混,明初中盐,当系令商运官粮赴边远之地,粮入仓后,给商盐引,赴产盐所在之官署,仍纳盐之场价,领盐赴销盐之地,照官定岸地出售。
商人习于转输,以运粮之劳费,易得盐引为报酬,领盐又加运盐之劳费,运至销盐之岸,官为定价,使商有可图之利。
又计销盐之地,民欲得盐,所必需之费,可胜负担者,而定其价,期不病食盐之民,而有利于运盐之商,即更有利于待饷之兵。
至国家所课盐利,仍在官定场价之中,并不因商之开中而有加损,所谓一举而数善备也。
惟洪武四年之则例所定如是,故一小引二百斤之盐,至少需中米一石;道里近者至需五石之多。
是可知其纯以运费计算,非以米价计算也。
至云:“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减而轻之。”
其中有“米直高下”
一项,则是令商纳米矣。
此后来改则例之所定。
故《志》文又云:“宣德三年。
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中盐旧则太重,商贾少至,请更定之。
’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纳米。
’明一代米价无甚变动,至其末造,俸饷折价,尚以银一两作米二石。
洪武至宣德初,中盐之米,额数多寡大异,盖则例屡改,纳米之法亦不同,《史》漏未叙明也。
其后至弘治时,废中盐之法,令商以银纳课,边储遂乏,说见下。
《食货志·屯田》下云:“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
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
《叶淇本传》:“淇居户部六年,直亮有执,能为国家惜财用,每廷议用兵,辄持不可。
惟变开中之制,令淮商以银代粟,盐课骤增至百万,悉输之运司,边储由此萧然矣。”
中盐之法,军守边,民供饷,以盐居其中,为之枢纽,故曰开中。
其始但令商司运,既而改则例直令纳粟,盖又兴商屯之法,指边之旷地,军所垦不尽者,令商得兴屯,所获之粟,即以输边,易引以贩盐。
商更无远道运粮之费,而有领地营垦之利,国家则又多一辟土足食之助力,又所谓一举而数善备也。
开中法废,商不需屯,淮商固弃垦而归淮,西北商之业淮盐者,亦徙家于淮。
以专务纳课贩盐,盐遂与边储无涉,而多集课银,徒供暴君污吏之挥霍。
边备既虚,转饷一事,劳扰天下,而仍不济急,民穷财尽,铤而走险之祸遂以亡明。
此其目光,但见一时见金之充积,而不知即使得金不浪用,仍以济边,妨屯弃地,购粟运远,已万万不偿所失,况一得见金,徒长奢费,不复急顾边储,非至边军窘急,不筹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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