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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奢费既开,更无复归节约之日,谓亡明之因即种于此,无不可也。
中盐之制本起于宋,宋不重视,以为有得有失。
明中盐之为善法,正在商屯,诚实业盐之商,信国家之法令,盐垦兼营,不趋歧径。
当时近淮之豪民怂恿变法,不任饷边之劳,而欲占行盐之利,以增课之说动叶淇,淇以乡情而中其说。
《明史》不详其原委,今更以《明通考》补说明之。
《续通考》:“弘治五年八月,令两淮等盐引俱召商开中,纳银类解户部太仓,以备边储。
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
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
至是户部尚书叶淇,淮安人,《淇本传》,山阳人。
盐商皆其亲识,因与淇言:‘商人赴边纳粮,价少而有远涉之虞;在运司纳银,价多而得易办之利。
’淇然之。
内阁徐溥,淇同年最厚,淇遂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米值加倍,明初中盐每小引,未详纳米若干,宣德初以为重,而改为至多二斗五升。
时米值每石不过银五钱,纳银至三四钱,可得米七八斗矣,故曰‘视国初米值加倍’也。
而商无远运之苦,一时太仓之银,累至百余万。
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华钰《盐策议》曰:“洪武、永乐时,内地大贾争赴九边,垦田积粟,以便开中。
朝中暮支,价平息倍,商乐转输,边免飞挽,士饱马腾,缓急有备,策至良也。
岁引初无定额,皆资主客兵饷,从边庾受券,不令轻纳盐鹾司也。
自司农叶淇为淮商地,此淮商盖不安于屯垦者。
输盐一引,输粟二斗五升,轻请增额,准改折色,径于运司上纳,于是每引纳银三钱五分,或四钱二分。
又令客商谓非淮商。
无见盐,淮商在淮有场产盐,在边则有屯产粟,故有见盐。
许本场买补,西北商即客商。
胥内徙便转贩,而边计大坏。
今正引虽仍赴边中,余课悉如淇议矣。
正引仍赴边中者,原额二斗五升之值仍解边也。
余课悉如淇议者,增纳之银,均由运司解户部太仓也。
屯废而边缺粟,粟价大增,而解以从前之价,如边计何?”
由以上两端,见明初之民事军事制度,纯以土地与财政相权,有生财,无耗财。
凡以养兵而病国者宜深鉴之。
《续通考》:明初制,在外兵马尽是屯兵,官俸兵粮,皆出于是。
帝尝曰:“吾养兵百万,要不费百姓一粒米。”
故京师屯田,有以远田三亩易城外民田一亩者。
史家之言制度,具在各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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