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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专提民事军事之与财政相通者郑重言之,实以民生之与国计为维系不亡之根本。
此外就各志言制度历数之如下:
《志》第一《天文》。
《志》第二《五行》。
以上两《志》,不关制度,其学科亦各有专门,当别为研究,不入此讲义。
《志》第三《历》。
历法在明代,实仍元旧,而开参用阳历之端。
太祖始为吴王,于元至正二十七年,改称吴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御史中丞兼太史院使刘基等上戊申大统历,戊申为明年洪武元年。
《大统历》为明一代历书之名,其法实仍元之《授时历》,但用《大统》为历名,以为一代之制而已。
洪武元年,改太史院为司天监,又置回回司天监。
回回司天监,本元旧有,元《历志》:“世祖至元四年,西域札马鲁丁撰进《万年历》,世祖稍颁行之。”
此为《回回历》行于中国之时。
时元未并宋,在中国只行于北方。
此历当是用回回法之阴阳合历。
《元史》谓《万年历》已不传,无以明其详状。
但《回回历》以彼国之年为纪元之始,建国之日为元旦,其纪元在唐武德五年,其第一元旦为阴历六月三日。
明白置回回司天监,后于洪武三年,与司天监均改为钦天监。
三十一年,又罢回回钦天监,以其历法隶本监,分为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回回,曰历。
盖回回历与各占一科耳。
正德以后,始觉用《授时历》法连推日食皆不合,议改而未成,惟以《回回历》供《大统历》参考。
万历末,天主教徒利玛窦等始来中国,受其学者始议修历,直至崇祯末始定新历法为《大统历法》,未施行而明亡,遂为清之《时宪历》所取用矣。
《志》第四《地理》。
明之幅员远逊于元,元除属地庞大无伦不计外,其辖于中书省及行省者,尚非明之所能尽有。
元之为省十二,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
其中书省及辽东行省,明已不全,其岭北行省、征东行省,明盖无之。
明全国俗称两京十三省,北京、南京两辖境皆称直隶,余分十三区,各设布政司,即两直隶与十三布政司也。
其建置沿革事属专门,不入此讲义。
《志》第五《礼》。
《志》第六《乐》。
《志》第七《仪卫》。
《志》第八《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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