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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私合股形式
这类中央银行,资本金一部分为国家所有,所占股份比例超过50%;另一部分由私人持有。
如日本、奥地利等国。
(4)无资本金形式
指中央银行没有资本金,而是由国家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
韩国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类型。
(5)多国所有形式
在跨国中央银行制度中,共同组建中央银行的各成员国按照一定比例认缴中央银行资本,各国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
如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是由所有欧元区成员国按其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向欧洲中央银行认购的。
总之,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中央银行,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其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资本所有权的归属已不对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地位、作用等发生实质性影响。
3.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
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以及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
内部机构设置一般包括行政办公机构、业务操作机构、金融管理监督机构与经济金融调研机构等。
而分支机构设置的划分主要是以经济区或者行政区域的方式进行。
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是指不同机构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美国、英国等国中央银行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日本银行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机构承担;瑞士国家银行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则由不同机构交叉承担。
4.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
独立程度取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独立性较强的类型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此种类型的代表。
此类型的主要特点是:法律赋予中央银行较大的权力并明确其独立性地位;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对其发布指令;政府向中央银行融资有严格限制,并且中央银行无需财政拨款。
(2)表面上独立性较弱,但实际上独立性较强的类型
这种类型的特点是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或法律当中有限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条款,但实际上中央银行仍可保持较强的独立性。
英国、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类型。
(3)独立性较弱的类型
这种模式的中央银行不论在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受制于政府的指令,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通常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中央银行决策层中政府代表有权否决或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
我国和一些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家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类型。
8.1.3中央银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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