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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与上市监管
证券发行与上市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查、核准和监控。
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上市审核的方式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
①注册制。
又称申报制,其特点是证券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股票进行价值判断,其权力仅限于要求发行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投资者自行对发行人及所发证券作出判断。
注册制是一种理想化的证券监管制度,其依据是“太阳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
注册制对公开的市场信息及投资者的素质要求较高,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②核准制。
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满足信息公开的条件,而且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并得到核准后方能发行证券。
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发行申请。
核准制使证券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力,同时也使其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责任。
核准制常见于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素质不高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我国在证券发行上采用的就是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代表国家出面保护投资者利益。
2004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保荐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建立市场力量对证券发行上市进行约束的机制。
(2)证券交易监管
证券交易环节容易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是证券监管的重点。
①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者交易或内线交易,是对投资者平等知情权的侵害,各国都将其列入禁止规定。
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同,相关人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②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行为指某一或若干利益主体,背离自由供求关系而有意识地抬高、压低或平抑证券价格,影响或诱使其他交易者,从而加大其他交易者的风险。
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对冲、连续交易、联合操作、散布谣言等。
禁止操纵市场行为与一般反垄断法的立法原理相吻合。
操纵市场的行为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③禁止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这一基本证券法律制度和公开理念的背离。
虚假陈述的行为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监管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对信息的监管,即实施持续性的信息披露管理,关键目标是解决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主要形式有: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告书,上市后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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